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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监局:新增处理处罚中审计与评估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

 gzcpalgvwf5dya 2018-04-21


【风险提示】新增处理处罚中审计与评估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

 

摘自北京证监局《会计及评估监管工作通讯》2018年第2期(总第24期)

发布日期:2018年4月20日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

 

    我局对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对辖区证券资格审计与评估机构下发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检查意见书等指出的审计与评估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汇总,现予以发布,提示各审计与评估机构重点关注。

l 新增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措施中会计师事务所的突出问题

    一、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间题

一是部分分所注册会计师人不满足分所设立条件;二是人事、财务、业务、信息化的集中统一管理尚不到位非证券业务收支未进行全所统一管理与集中控制分所个别项目未使用所统一的审计软件;三是部分人事管理制度不完善,合伙人晋升机制不健全,部分业务管理制度不合理,业务承揽收入分配比例过高,存在支付协作费用承揽业务的情况

二、质量控制体系和独立性方面存在的间题

部分质量控制制度不完善制度未明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轮换要求部分质量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特别是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方面存在缺陷

二是对质量控制复核人的管理存在缺陷,存在质量控制复核人未实质性参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工作的情况,质量控制复核程序严重缺失;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存在缺陷,部分注册会计师未实质性参与审计工作便签署审计报告,质量控制工作存在不足

三是部分分所无专职质控合伙人,有的分所未设立质控部门,部分项目合伙人与质控合伙人重合

四是未能在三年周期内对每个合伙人完成至少一个项目的检查

是部分独立性管理方面的要求落实不到位部分员工及近亲属违反事务所内部规定买卖审计客户股票个别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年报审计期间买卖审计客户股票;部分执业项目独立性声明签署不完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不完善

三、审计项目存在的问题

1.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一是未充分评价现金交易的影响。会计师在了解到被审计单位管理制度中对使用出纳个人银行账户用于日常经营收支作出规定,且他子公司存在较多现金收付交易的惰况下,未能结合行业资金结算的特性,充分评估现金交易对公司控制环境、内控设计和执行的影响,未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发现可能引发重大错报风险的内控缺陷

二是了解内部控制工作不到位。未对被审计单位及环境迸行了解风险评估及控制测试程序缺乏针对性,未考虑行业特性和风险要素底稿中风险评估结论不明确,未见与治理层的沟通记录在公司存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继变动的情况下,审计机构在了解和评价内部控制环境的相关审计底稿中记录为“关键岗位人员不存在离职情况”

三是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充分关注2015年大额亏损、资不抵债、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且 2016年未发生明显好转的情况,未恰当评价审计项目风险。

四是对公司的风险评价级别前后不一致。底稿中初步风险评估问卷中评估的公司风险级别为“低”,业务承接评价表中项目风险等级为“中”,两者不一致,也未说明不一致的理由。

五是未关注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公司2014、2015年度净资产及净利润连续为负,会计师未就其持续经营能力与管理层沟通,亦未追加审计程序,业务保持评价表中将该项目的风险划分为低级别,未见相关原因说明。

六是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存在瑕疵。在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及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时,以母公司的资产数而非合并报表的资产总数进行测算,未见以合并数据确定合并财务报表整体层面的重要性水平以及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也未见对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一个或多个重要性水平测算的记录。

2.函证

一是未对个别预收账款金额较大的客户进行函证,也未说明理由;对发生的大额其他应收款项目未进行抽查;未结合营业收入审计情况对部分本期发生额较大的应收账款客户进行函证。

二是未见被函证单位信息的核实程序,未对应收账款发函清单中函证客户联系人重复事项予以关注,未对应收账款函证过程保持必要的控制,存在由被审计单位代为收发询证函的情况,部分客户的函证回函原件及快递单丢失;对现场走访跟函的应收账款询证函,未充分记录走访跟函过程;

对于函证未回函的情况,未执行进一步替代性程序未充分记录对部分应收账款回函差异进行替代测试的相关情况

四是未对回函异常情况保持必要关注。被审计单位及其下属子公司将部分原材料荒料、库存商品寄存在外协加工厂或者第三方,寄存方大部分为个体经营者,未以公司形式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审计机构对该类存货执行了函证程序,但大部分回函只有个人签字,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确认签字人与寄存方的关系,以核实回函的可靠性。

3.资产

    一是现金审计程序不到位。对于公司将个人银行账户作为公司现金管理账户的事项,会计师未制定相应的审计计划以应对该重大错报风险,未对该账户全年银行流水进行核查,未对现金费用支出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是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厂房设备是否符合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条件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未识别相关错报;对种车辆审计时,在固定资产盘点检查表与固定资产监盘表不一致的情况下,未充分关注相关合同和发票异常,未核实特种车辆采购的真实性,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其他审计证据;未见对冷库及冷库保温工程的工程进度、完工程度、是否需要计提减值等实施审计程序,也未见对在建项目实施实地检查或其他审计程序的记录。

存货监盘程序不到位。对大额库存商品监盘时,未获取盘点计划,未制定监盘计划,未说明仅对部分存货项目实施监盘的理由,未充分关注存货盘点过程中的存货收发控制措施安排,未对存货监盘日与资产负债表日之间的存货变动情况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相关审计证据不充分、审计工作底稿不完善针对处于滞销且货龄长、停产状态的存货,仅实施了询问等程序,未对存货真实性实施监盘等实质性审计程序,也未对存货是否存在减值惰况实施审计程序

减值测试程序不到位。对某项目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变现净值时选取参数依据不恰当利用其他专家工作判断商誉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未见对利用专家工作的审计说明存货减值测试底稿未说明售价数据来源,无法判断其合理性,且审计底稿测算的可变现净值未考虑销售费用等因素,计算方法不合理。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测试时使用了评估报告,但未发现相关税费计算错误,未见销售费用因素对评估值影响的测算资料,未记录溢余性资产和负债对评估值的影响。

五是存货细节测试程序不到位。未说明存货的抽样标准与依据,未充分关注大额、异常的存货明细,未对部分余额大的存货明细科目进行细节测试;未充分关注大量领料单无审批人、部分存货发运凭证和收货证明缺失的情况,相关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存货实质性审计程序不充分。

六是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审计程序不到位。未识别个别金额重大的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情形,底稿中未充分记录个别其他应收款当期不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相关证据不充分,未针对涉及诉讼事项向律师函证,对公司与其个人股东、战略合作伙伴之问存在的大额借款,未充分关注相关交易的重大风险,未充分考虑相关借款与理财产品的实质性差异,未充分评价将相关借款披露类别的恰些性,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七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审计程序不到位,未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成本法计量的合理性执行相关审计程序,未记录资产减值测试过程,未获取个别投资基金基础资料且未关注到该基金未按照协议分配利润等资产减值迹象;对于期末大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未充分收集与其估值相关的审计证据,未识别部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估值差错,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工作底稿不完善。

八是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不到位。会计师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重分类调整,但底稿中未充分说明该审计调整的原因,未了解并记录被投资方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构成情况,未记录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理由。

4.负债

一是预计负债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对于产品质量保证金,未关注产品质量保证条款及行业状况,未就此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未识别相关错报,也未记录不予计提质量保证金的理由;对于证券虚假陈述诉讼事项,会计师利用了律师的专家意见,但未对该专家意见进行充分复核,未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了解二审判决结果,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二是应付账款审计程序不到位,对进口医疗器械相关的大额应付账款,未对海外采购的相关内部控制进行充分了解和记录,未对函证过程保持必要控制,未充分留存函证工作记录,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不完善。

5.收入

一是未对主要客户的列示、变动及依赖程度等进行分析收入检查金额比例偏低;被审计单位毛利率、月度毛利率、运费波动较大,审计缺乏必要的分析说明。

二是未充分关注营业收入跨期风险,未充分收集相关审计证据,未充分关注部分审计证据与运营项目不符的情况,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测试收入、费用是否跨期时,选取的样本不恰当;未实施有效的截止性测试,针对主营业务收入截止性测试仅抽查一笔凭证予以确认,未见抽查资产负债表日后凭证。

三是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充分分析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模式及收入确认原则,未充分关注合同约定的费率和交易金额,未以此测算营业收入水平;未充分关注收入确认政策,仅获取了合同、发票等审计证据,未获取完工进度等外部审计证据,未识别存在的营业收入错报;对年末集中确认收入事项,未充分关注该事项的相关风险,未充分考虑其主要销售客户到货证明、验收证明未签署日期的情况,未充分收集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审计证据,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四是对营业收入和应交税金的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对结算期间、单价的异常情况未予充分关注,对部分营业收入项目审计调整有误或依据不充分,营业收入审计底稿部分内容有误。

五是未充分关注业务合同,未考虑部分合同条款对收入实现的实质性障碍,未关注合同金额错误的异常事项,也未考虑相关营业收入的真实性。

六是未充分关注部分项目年末集中领用材料、领用材料进度与项目工期不一致、成本确认与劳务施工进度完成产值不一致等异常情况,未充分收集部分关键环节审计证据,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部分项目进度信息,未发现个别项目高估完工百分比的情况。

6.成本费用

一是财务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对于部分利息支出,未充分关注借款合同条款,未对财务费用计提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未识别相关错报;

二是营业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对部分厂房租赁支出,未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识别相关重分类错报;

三是未识别管理费用个别跨期现象,未对诉讼费用与披露的诉讼案件进行双向核对;对于个别房租费用,你们未取得相关合同,未对房租费用进行测算,未发现存在跨期确认的以前年度房屋租金的情况。

四是销售费用审计程序不完善。销售费用抽查抽凭明细表中,未见抽查运输凭证记录及结算清单,2016年12月份销售量较上年同期增长较大,未见分析销量增长对销售费用的影响,也未见对全年运输费的真实性、完整性开展迸一步审计程序;抽凭明细表中未见抽查劳务费凭证记录,也未见查阅大额劳务费合同、结算清单等资料的记录。

五是对部分年度工资和奖金波动及与员工人数增长不匹配情况、股东配偶个人银行账户支付员工报销款以抵扣工资的情况等关注不够充分,对部分项目未进行审计调整,应付职工薪酬审计底稿部分内容有误。

六是营业成本的核查和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充分关注供应商网站情况、供应商变动情况、分销产品及单价变动情况,对部分供应商和客户的异常情况未予充分查验,对部分营业成本项目审计调整有误,营业成本审计底稿部分内容有误;主营业务成本与上年比较分析表中,部分产品的平均单位成本与上年金额相差较大,未予以关注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记录。

7.关联方

一是未记录对关联方关系采取的识别程序,相关审计程序不到位,未识别出个别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二是未充分关注和披露大额关联交易。被审计单位与个别关联方存在的大额关联交易,审计机构在知悉相关信息的情况下,未充分记录已执行的审计工作,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充分记录相关关联交易信息,审计报告所附的财务报表未披露相关关联交易

三是关联交易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充分关注相关关联交易的特殊性、真实性与合理性,未充分收集相关关联交易的审计证据,对部分关联交易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充分;对于被审计单位从关联方取得大额收入事项,未充分关注该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性,未采取必要手段核实该关联收入的合理性。

四是对子公司的审计程序不到位。对子公司进行审计时,未充分关注其存在的潜在大额支付义务、资产减值迹象、持续经营风险,未记录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情况,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工作底稿不完善。

8.其他

一是未就融资租赁事项往来款项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是审计业务约定书签署不规范,存在或有收费条款;审计结论不准确,未能发现2016年年报对关联方、关联交易披露不全以及募集资金实际购买的理财产品同披露惰况不一致等问题,导致出具的审计报告、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惰况的鉴证报告存在错误。

三是独立性声明书未加盖公章,且项目复核合伙人未在独立性评价表上签字确认。

四是控制测试流于形式,未对被审计单位高度依赖的交易平台进行必要的IT测试,部分控制活动的描述明显与业务模式不符,相关测试过程缺乏审计证据支持;

五是政府补助审计程序不到位,未获取相关政府补助的银行入账凭证,未充分关注政府补助证明的落款单位与印章单位不一致的情况;未充分关注相关政府文件的内容,未记录判断政府补助性质的主要依据,未识别公司将部分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错报。

六是未关注到年报中“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中期末库存商品数量披露有误,未对含有已审财务报表文件中的其他信息保持关注;

七是审计工作底稿混乱,存在大量错漏。直接将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部分审计工作底稿作为该项目的审计工作底稿,未执行相关的审计程序及复核程序;大量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项目人员签名不完整、项目组成员信息不符、重要交易与事项与公司无关等错漏情况。

八是对会计政策变更的职业判断存在错误。被审计单位在2016年财务报表中,对公司的收入确认方法、毛利率的过程调整、应收账款确认及坏账计提进行会计政策变更并对前期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经查,上述会计处理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不应对前期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审计机构在该项目审计时,职业判断存在不当,未识别出相关错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新增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措施中资产评估机构的突出问题

    1.收益

一是可比公司选不恰当未充分关注可比公司与评估对象的业务构成差异,未充分考虑业务构成差异对可比性的不利影响,相关可比公司选取不恰当。

业务增长率预测依据不足未充分获取与评估对象及其行业相关的评估资料,未充分了解行业规模和市场竞争状况,未对评估对象的市场竞争力进行独立、有效核实,相关业务的未来增长率预测依据不足。

未充分获评估对象经营发展规划未充分获取评估对象产能计划等经营发展规划,未充分分析评估对象是否具备相应的业务增长能力,相关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充分核实盈利预测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未充分关注评估对象在手合同和订单的实际执行情况,未核实在手合同中已确认收入和未确认收入的金额准确性,未核实在手订单的真实性,相关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对未来拟上线的多款新游戏经营数据进行预测时,仅参照了历史游戏运营数据,未充分考虑游戏行业特点和公司历史营运情况等,收益预测依据不充分,预测2020年营业收入时,直接在2019年营业收入基础上增长10%,相关预测依据不充分。

五是对被评估企业未来销售主要产品的分析评估和披露说明不充分。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企业未来销售的主要产品尚在优化临床试验前的准备阶段,评估师对该产品能否按规划时间获得相关批准认证并投入生产的分析和评估工作不充分,也未对其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和相关风险予以说明。

六是项目投资成本预测依据不足。根据合同,电网配套设备建设成本应由被评估公司承担。评估师直接利用被评估公司提供的收益预测资料,认可其对配套设备建设成本由政府承担的判断,未检查合同条款,未核实相关政策信息,未充分了解行业现状,项目投资成本预测依据不足。

七是对项目完工进度了解不充分。截至报告出具日,3个已签订合同的项目仅完成土建工程部分,预计无法按期供暖。评估师未就该事项进行充分调查,未关注被评估公司内部管理经验不足的问题,也未考虑项目延期完工对收入预测的影响。

八是资本性支出预测依据不足,未考虑后续需支付的资金。

九是未获取子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据。评估师假设全资子公司可在2017年取得动谩企业认定,并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但对动谩企业认定条件的分析核实工作不到位,也未在评估报告中就相关不确定性和风险进行充分说明。

2.市场法

    使用营运状况综合调整系数作为修正指标,但对该指标未设定明晰的评分标准,相关取值依据不够明确,对部分价值驱动因素和差异情况未予充分考虑。

    3.其他方面

一是业务约定书签署不规范;二是部分工作底稿不完善;三是质量控制复核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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