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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格】放火罪

 anyyss 2018-04-22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犯罪客观方面

以作为方式放火的,包括:

(1)犯罪预备情况(①放火起意的时间;②为实施放火行为所做的准备;③拟用的放火手段;④预备放火的时间、地点;⑤作案后逃跑、毁灭罪证的方式)。

(2)实施放火行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作案过程、手段。

(3)作案工具种类(打火机、火柴、酒精、汽油、其他易燃化学液体等)、数量、来源及下落、涉案物品情况。

(4)着火点的具体位置及着火点周围人和物的情况。

(5)放火时犯罪现场周围人和物的数量及位置。

(6)放火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衣着、体貌特征。

(7)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8)放火的后果(①财物损毁及价值;②人员伤亡及数量)。

(9)放火后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毁灭证据的方式、有无他人包庇、窝藏。


以不作为方式放火的,包括:

(1)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着火点具体位置。

(2)火灾现场人和物的情况。

(3)犯罪嫌疑人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①法律所规定的义务;②职务或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③先前行为所引起的义务)。

(4)火灾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表现(①积极扑火;②及时报警;③任由火势蔓延,危害结果发生)。

(5)火灾造成的后果(①过火面积;②财物损毁及价值;③人员伤亡及数量)。


3.犯罪主观方面。包括:

(1)犯罪时的主观状态(明知可能造成被不特定人员伤亡、财物损毁,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犯罪原因、动机(情仇、报复、滋事、激情、义愤等)。


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

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


5.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情况。包括:

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酌定加重、从重、减轻、从轻情节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被侵害的过程及遭受损害的情况。包括:

(1)起火的时间、地点、过程等。

(2)具体着火点及火点周围人和物的情况。

(3)作案工具的种类、数量及下落。

(4)案发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衣着、体貌特征,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5)遭受损害的情况(人员伤亡及数量、财物损毁及价值)。


 (三) 证人证言


1.现场目击证人、被害人家属及其他知情人员证言。包括:

(1)案发时间、地点和详细经过。

(2)犯罪嫌疑人衣着、体貌特征。

(3)涉案物品、犯罪嫌疑人获得作案工具的情况及作案工具的下落。

(4)造成的危害结果、被害人情况、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等。

(5)犯罪嫌疑人行为时的具体语言及动作。

(6)共同犯罪的,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


2.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人员的证言(不作为方式放火的)。包括:

(1)犯罪嫌疑人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

(2)火灾发生时犯罪嫌疑人的履职情况。

(3)火灾发生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

(4)火灾造成的危害后果。


(四)物证


1.实物物证。包括:

(1)犯罪嫌疑人所穿的衣服、鞋帽等。

(2)被害人的尸体、肢体、物品等。

(3)作案工具(打火机、火柴、酒精、汽油、其他易燃化学液体等)、现场遗留物等。

(4)现场遗留的毛发、燃烧物的成分等微量物证。

(5)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2.痕迹物证。包括:

足迹、指纹、痕迹、体液、化学液体残留物等。


3.涉案实物及痕迹照片。


(五)书证


1.被损毁财物权属、价值的权证及购买票据等。


2.被害人遭受损害的医疗诊断结论、医疗票据等。


3.以不作为方式放火的,犯罪嫌疑人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


(六)鉴定意见


1.与人有关的鉴定。包括:

(1)被害人伤亡原因、伤情等的法医鉴定。

(2)犯罪嫌疑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

(3)确定与案件有关人员身份的DNA鉴定。

(4)与案件有关的血迹、毛发、指纹、痕迹、足迹等的物证技术鉴定。


2.与物有关的鉴定。包括:

(1)助燃物成分的刑事技术鉴定。

(2)被损害财物的估价鉴定。

(3)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技术鉴定(非生物性物质和微量物的物证技术鉴定等)。


(七)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火灾现场)。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光线、勘验前现场的条件(变动现场、原始现场)、现场方位、现场概貌、中心现场位置。

(2)现场的空间、大小,现场物的摆放、陈设情况,现场尸体(含尸表)、起火点、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证、痕迹(含足迹、指纹等)、血迹的具体位置,现场周边搜索情况、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对物证、痕迹的处理情况,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犯罪现场、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2)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3)被害人近亲属辨认笔录(对死亡被害人的辨认)。


(八)视听资料


1.监控视听资料。包括:

(1)犯罪现场的监控视频。

(2)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进出犯罪现场的监控视频。

(3)犯罪嫌疑人实施放火行为后逃匿轨迹的监控视频。

(4)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的视频资料。

(5)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监控视听资料。

(6)其他监控视听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

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4.其他视听资料。包括:

勘验犯罪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录像资料。


(九)其他证据材料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据材料。


2.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前科证据材料。


3.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自首、立功等证据材料。


4.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出警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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