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预备的供述。包括: (1)挪用资金起意的时间; (2)为实施挪用所做的准备; (3)拟用挪用手段。 3、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犯罪嫌疑人在其所在单位的职务范围、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等。 (2)被害单位资金管理及财务制度。 (3)实施挪用行为的的时间、地点、参与人、经手人。 (4)实施挪用行为的方法、手段(特别是如何利用主管、管理、经手的职务便利)、次数、数额。 (5)被挪用资金的来源、种类(现金、支票、有价证券等)、特征、数量。 (6)被挪用资金的时间、用途(①自己一般用途;②自己非法活动;③他人使用)。 (7)挪用资金行为有无被发现及何时、如何被发现。 (8)对挪用后果的认识程度、主动程度及挪用资金的归还情况。 (9)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 4、犯罪主观情况。包括: (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非法使用本单位资金、谋取非法利益); (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纠纷、泄愤、生活困难、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 5、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6、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二)证人证言 1、被害单位主管人员、财务人员、经手人员证言。包括: (1)犯罪嫌疑人在单位的职务范围、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等; (2)被害单位资金管理及财务制度; (3)资金被挪用的过程; (4)犯罪嫌疑人挪用资金的手段、方法(特别是如何利用职务便利); (5)嫌疑人对挪用行为的隐瞒、欺骗情况 (6)被挪用资金的种类、数量、来源、去向、归还情况。 2、知情人证言。包括: (1)犯罪嫌疑人挪用资金的手段、方法、主观目的; (2)被挪用资金的种类、数量、来源、去向、归还情况; (3)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 3、其他证言。包括: (1) 资金使用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资金使用人以何种形式给嫌疑人利益; (2) 资金使用人是否指使嫌疑人挪用本单位资金; (3) 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被挪用资金的用途。 (三)物证、书证 1、物证。包括: (1)查获的涉案资金及照片; (2)嫌疑人用挪用的资金购买的物品及照片等; 2、书证。包括: (1)与案件有关的合同、收据、借条、欠条、股票、债券、支票等; (2)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资金支出的财物账目及银行记录; (3)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如被害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 (4)犯罪嫌疑人在单位的职务,职务范围、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的证明材料; (5)被害单位的资金管理制度; (6)被挪用资金流向记录及关联账户资金进出记录; (7)被挪用的资金用于非法活动的证明材料。 (四)鉴定意见 包括: 1、犯罪嫌疑人伪造笔迹的笔迹鉴定; 2、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 3、涉案金额的司法会计鉴定等。 (五)视听资料 1、现场监控视听资料。包括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六)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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