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反同一律的诡辩术 A 表示在同一思维、议论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一个思想(概念或判断)。 “A 是A”是说,在正确的思维和议论中,A 这个思想具有自身的同一性。 “A 是A”这条逻辑规律,是对客观事物的相对稳定性和质的规定性的正确反映。 同一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思维的对象、应用的概念和判断必须是确定的。 诡辩论者违反同一律的诡辩手法主要有:偷换概念和转移论题;讨论问题时东拉西扯、胡搅蛮缠,或者采用“双重标准”;以及玩弄否认事物和概念相对确定性的相对主义,等等。
“靠得住”吗 在特定的语境里,一个概念的涵义是确定的。A 所说的“可靠”,是指一个人立场坚定,决不会把革命队伍内部的机密向敌人泄露。B 故意地把它偷换为一个人“从来不说谎话’(包括“向敌人说实话”),以此为自己的背叛行为作辩护。这是肆意违背同一律关于在同一议论中应用的概念要有确定性的要求。 用偷换概念来掩盖恶行是诡辩论者惯用的伎俩。 前些年,日本有一小撮别有用心的人在编写日本的中小学历史教科书时,居然把1937
年日本军队对中国领土的侵占,说成是“进入”,把日本军队对中国的全面侵略,说成是 看电影是好事还是坏事 假定这位青年工人看的都是些好电影,他的质问也不能成立。因为根据同一律的要求,讨论问题时必须讨论的是同一个问题,不能任意地改变话题。 否则,就要犯“偷换论题”的错误。这位青年工人正是犯了这种错误。本来应该讨论的问题是“上班时间是否可以不请假就去看电影?上班时间看电影是否会影响工作?” 由于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因而他就故意地把 抬杠 甲:你说得不对,青蛙不是也叫得很响吗?难道你能说青蛙也爬得很高吗? 乙实在生气了,就一语双关地说: 一个人喜欢辩论本来是好事,它可以对问题穷根究底,弄个明白。但并非任何争辩都是有意义的,都值得提倡。为了使辩论有成效地进行,不致陷入无谓之争,必须严格遵守逻辑的同一律,以保证论题的确定性。 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抬杠”,就是违反同一律的典型。上述故事中的某甲就是这样。他主观随意地挑选出事物的表面相似之点为依据,东拉西扯地从人扯到知了和青蛙,又从青蛙扯到粪箕、萧和米筛,他的思想像跑野马一样,一次又一次地偷换了论题,问题永远也讲不清楚。喜欢抬杠的诡辩论者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即在任何时候任何问题上他都不会同意别人的意见,即使对方的观点是正确的,他也要节外生枝地提出种种歪理进行狡辩,从来不肯认输。我们应当防止和反对这种毫无价值的抬杠式的争辩。
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认为,世界上的事物如同河中的流水一样在不断地运动变化。他说过一句著名的话:人不能两次走进同一条河流中去,因为当你第二次走进这条河流时,河水已经变化了。赫拉克利特有个学生叫克拉底鲁。他嫌他的老师说得还不彻底,认为人连一次也不能踏进同一条河流,因为当你举足将入时,河水已经历了无数变化。他甚至认为什么东西连名字都不能起,因为当你叫出名字时,它已经变成另外的东西了。 唯物辩证法认为,客观事物由于内部矛盾的作用不断地运动和变化,但事物在运动变化中又有它的相对稳定性和质的规定性。例如,我们栽了一棵树,它时时刻刻都在生长变化,但在一定时间内,不管它长得多么快,它仍然是一棵树。假若它是一棵柳树,那么在它被锯倒做成别的东西之前,它就是一棵柳树,不会同时又是一棵别的什么树,就是说它具有自身的质的规定性。克拉底鲁的错误就在于片面夸大了事物的运动和变化,否认了事物的相对静止,认为事物倏忽即逝、瞬息万变,没有丝毫的确定性,这就陷入了相对主义诡辩论。按照这种观点,我们对任何事物的认识都是不可能的。其实,否认了事物的相对确定性和质的规定性,也就否认了事物的变化。因为所谓变化是指一物演变成另一物,或者事物从一种状态变为另一状态。 如果事物自身或事物的状态没有任何的确定性,怎么能说清楚什么是“变化”呢?所以列宁一针见血地指出:“这位克拉底鲁把赫拉克利特的辩证法弄成了诡辩。”《列宁哲学笔记》1956 年版,第320 页)从形式逻辑基本规律的观点看,克拉底鲁的诡辩是由于否认了同一律的客观基础,亦即否认了事物的相对稳定性和质的规定性。
师生签订合同:学生先交一半学费,另一半学费待学生毕业后第一次出庭为人打官司胜诉后交付;如果官司败诉就无须再交这一半学费。爱瓦梯勒士毕业后并未从事律师职业,也不交那一半学费。老师等得不耐烦,就向学生索取,学生执意不给,师生要诉诸法庭解决。 老师对学生说,这官司打起来对你没有好处。因为:如果我打赢了,根据法庭判决,你必须给我学费;如果我打输了也就是你打赢了,根据当初签订的合同,你也必须给我学费(合同规定,爱瓦梯勒士第一次打赢官司应交学费);或者我打赢了,或者我打输了;所以,你都必须给我学费。爱瓦梯勒士听后不甘示弱,他对老师说,我看这官司打起来实际上对你不利。 因为:如果我打赢了,根据法庭判决,我当然不给你学费;如果我打输了,根据当切签订的合同,我无须再交学费(合同规定,爱瓦梯勒士第一次打输了官司,就不要交另一半学费);或者我打赢了,或者我打输了;所以,我都不应付给你学费。
当老师对学生说这场官司如果我打赢了你应当给我学费时,使用的标准是法庭的判决;当说如果我打输了你也应给我学费时,使用的标准是当初的合同。 爱瓦梯勒士恰恰相反,当他对老师说这场官司如果我打输了我不给你学费时,使用的标准是当初的合同;当说如果我打赢了我不给你学费时,使用的标准是法庭的判决。所以,师生的论证都是诡辩。 这个问题如果深一层思考,就会发现当初签订的合同有漏洞,因为它没有规定学生毕业后根本不从事律师职业时,还要不要交另一半学费,这一点被学生钻了空子。在这种情况下,恐怕法官也难以判决爱瓦梯勒士该不该交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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