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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一理增值税申报表(根据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调整)

 小颖言税 2021-07-27

一、文件清单

  1. 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发布日期:2018年4月19日;

  2. 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发布日期:2016年3月31日;

  3. 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发布日期:2016年5月5日;

  4. 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发布日期:2016年6月1日;

  5. 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发布日期:2017年5月23日;

  6. 总局公告2017年第53号,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9日。

二、历史沿革

(一)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1、新增附件包括:

附表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2、主要变动及调整原因

配合增值税税率调整而调整,将原17%和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分别调整为16%和10%,13%税率栏次不再填写。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为申报适用17%、11%的原税率应税项目将附表一第2行、第4b行14列公式进行调整,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计算后的结果与纳税人实际计提销项税额有差异的,按实际填写。

(二)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1、有效附件包括:

(1)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附表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2)《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3)上述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填表说明(被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调整过)

(4)《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及其填写说明;

2、主要变动及调整原因

一是因简并税率将原11%税率项目分成两部分,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二是为维持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增加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三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适用3%征收率的情况仍填入“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外,其余填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其中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

(三)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

1、有效附件包括:

小规模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和填表说明;

2、主要变动

规定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附表二(本期进项明细)第8栏(现8b栏)其他。

(四)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

有效附件包括:

(1)《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及其填写说明;

(2)《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

(五)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

1、有效附件包括:

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2、调整原因

财税〔2017〕37号(简并增值税税率)而调整。

(六)总局公告2017年第53号,废止了《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明细表》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废止原因是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

三、有效的申报表及附件汇总如下:

1、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

2、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附表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附表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4、上述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填表说明;

5、《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及其说明;

6、《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及其填写说明;

7、《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

8、小规模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和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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