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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连发4个公告,几个增值税的争议问题用白话解读一下

 松涛楼 2018-04-24


2018423日也是一个大日子,在距离五一小长假还有5个工作日的时刻里,国家税务总局连发四个公告,从增值税税率变更的实操层面程序规定,到出口退税预申报取消,可谓是一场流转税的饕餮盛宴。

其中,《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两个公告十分刺眼,财税人可能又疯了,如何解读?如何执行?二哥匆匆读了一遍,对几个争议问题做了一个初步的解读,以飨各位“黑暗料理鸡汤”的食客。

 

1、什么样的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这个问题我之前是讨论过的,18号公告确认了我的讨论,即并不是每一个年收入不足500万的一般纳税人都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而是有两个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文件我就不copy了,白话基本如下:

(1)      当时成为纳税人的原因,是因为自己是一个生产、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且年收入额满80万(生产企业满50万),超过当时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后,被登记为(认证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

(2)      该企业自申请转登记之日起,向前倒推12个月(或者4个季度),这段时间的不含税收入额应该不足500万元。

综上,以下几种纳税人,虽然此前一年(12个月,或者4个季度)销售额不足500万,但是也并不满足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

(1)      企业申请登记(认证)一般纳税人是属于新办企业或收入不达标企业,主动登记(申请认证)的一般纳税人企业;

(2)      提供应税服务(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且连续12个月销售额超过500万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

也就是说,生产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企业,当初年收入额未超标,自行申请登记(认证)为一般纳税人,那么这次不允许转回;以提供服务、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为主营业务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勿论达标与否,这次也都不允许转回。

 

2、增值税发票跨期怎么开

这个问题二哥之前预期可能是有个缓冲器或者过渡期的,不过没想到的是政策远比想象中宽松。

1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也就是说,51日以后,只要发生的应税行为应该适用原税率,或者应该追认为原税率,发票均按原税率开具,防伪税控系统将继续保留原税率。

时限?待定。也就是没有新文件之前,一直可以开具。

 

3201851日以后,申报当期发生的17%11%应税项目,应如何申报。

这个问题在17号公告发布之后,质疑声就开始四起了。很多人认为,没地儿填了。

17号公告很短,第一条的末尾,另起一段有一句不是很显眼的话“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这句话挺考验语文水平的。说的很有意思,如果在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的,请注意“原”字的位置,说明,申报的是适用17%11%税率的事项,应该怎么操作?应该“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什么是对应关系?就是现在16%的位置,是原来17%的位置,那么现在发生17%的事项,就填在16%的位置。虽然像绕口令,但理解了,就会填了。

又有问题了,会不会发生“一窗式比对不符”?

并不会,因为如果51日以后需要申报17%的税率,要么,是未开票收入,未开票收入的正数不需要一窗式比对;要么,是正常开具发票,本文第二点已经说过了,51日以后发生的17%税率事项,需要开具发票,则正常开具17%的发票,所以开17%的发票,申报17%的税额,不会出现一窗式比对不符的情形。

 

4、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当期有进项税额或者存在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一般来说,如果当期还有留抵税额,说明进项税额充足,增值税税负较低,一般的企业都不会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但转登记当期有进项税额这个事确实是不可避免的。18号公告也可谓是很仁慈了,转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这个科目可以干什么?

文件规定:一是可以抵因为发生销售折让、折扣而需要补缴的适用原税率的事项;二是可以抵减税务稽查、补充申报时发生的应纳税额部分。

应该还有个“三”,文件里并没有体现,就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需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继续转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进项税额中抵扣。

 

四个小问题,都不大,文件里也基本写的清楚,不过是有些争议,或者说,想完全说清楚具体操作步骤,税务总局的文件可能从语法和篇幅上都做不到。二哥的解读也只是一家之言,供各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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