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 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利息收入应当根据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乘以实际利率计算确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对于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自初始确认起,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 (二)对于购入或源生的未发生信用减值、但在后续期间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在后续期间,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对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运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收入的,若该金融工具在后续期间因其信用风险有所改善而不再存在信用减值,并且这一改善在客观上可与应用上述规定之后发生的某一事件相联系(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被上调),企业应当转按实际利率乘以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来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是指将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在预计存续期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摊余成本的利率。在确定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的所有合同条款(例如提前还款、展期、看涨期权或其他类似期权等)以及初始预期信用损失的基础上估计预期现金流量。 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 (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 (三)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四)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五)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六)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实。 金融资产发生信用减值,有可能是多个事件的共同作用所致,未必是可单独识别的事件所致。 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或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费用、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或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 企业通常能够可靠估计金融工具(或一组类似金融工具)的现金流量和预计存续期。在极少数情况下,金融工具(或一组金融工具)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或预计存续期无法可靠估计的,企业在计算确定其实际利率(或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时,应当基于该金融工具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企业与交易对手方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未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但导致合同现金流量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计算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重新计算的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应当根据将重新议定或修改的合同现金流量按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或者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的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第二十三条计算的修正后实际利率(如适用)折现的现值确定。对于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所产生的所有成本或费用,企业应当调整修改后的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并在修改后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进行摊销。 企业不再合理预期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的,应当直接减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这种减记构成相关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第四十条第一款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第四十条第二款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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