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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审议 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贾律师 2018-04-26

  4月2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草案从完善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三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是完善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调整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草案删去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保留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并对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留置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衔接机制作出规定。


  二是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草案拟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设缺席审判程序一章。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缺席审判程序;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缺席审判的具体程序;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增加对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中止审理和被告人死亡案件可以缺席审判的规定。


  三是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草案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草案增加速裁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民事赔偿问题已经解决的案件。草案规定速裁程序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应当当庭宣判。


  由于草案不涉及对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修改,根据宪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不需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见习记者:万紫千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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