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的小伙伴 你平时都交物业费吗? 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 与咱们在自家小区生活的舒适度密不可分 可一些物业“只收钱不做事”的情况 也不在少数 有的业主们集体抵制,被指“恶意拖欠” 有的业主为了不影响正常服务 只能继续“交着费吃着亏” 今后,解决这种尴尬的办法有了! 最新法规出台! 今后如果物业不作为 业主可以暂时拒交物业费! 国务院总理3月19日签署第69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 其中删除1个条文 (删去的条文为第五十九条) 涉及4个条款的修改 那么,这次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 有什么和我们生活关系比较大的吗? 有什么能够让我们直接获益的吗? 一个很关键的点: 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 出现这8种情况, 您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缴物业管理费!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放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非但如此! 甚至如果有以下情况 物业或许还得给我们倒找钱呢! 新《条例》新增规定,对于在小区中的公共部位进行广告经营等活动,新《条例》也给出了明确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或者擅自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另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不得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采取暴力行为。 看着是不是有种似曾相识之感? 没错!之前小编写过的, 苏州某社区给业主发红包的故事! ▼▼▼ 《这个小区火了!给业主发了126万现金红包....徐州各小区业主,这笔钱你也该有!》 为什么会给业主发红包呢? 不知道你有没有注意过, 你们家小区的电梯里是不是这样的? ▼ 你们家小区的灯箱 是不是这样的 ▼ 还有,你们家小区的门禁杆 是不是这样的 ▼ 大家注意到了吧 以上列举的这些公共设施上 都是有广告的! 当然,这些广告不是白贴的 都是要收费 还有呢,比如:
这些项目,收钱的虽然是物业 但是,物业只是代为管理 这些钱都归业主所有!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有关规定 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因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广告收益, 归!业!主!共!有! 所以,这就是为什么 苏州这个小区给业主发了红包! 当然了,肯定会有人质疑, 这笔钱真能要到吗? 重庆、成都也有小区成功给业主 发钱! ▼ 沈阳的小区业主把物业告上了法庭! 沈阳某物业公司在沈阳某小区的楼道、大堂、电梯内等公共区域,刊登了大量广告,广告主先后支付给物业公司26万余元。 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广告,收取广告费并私自占有使用,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公司则称,从2004年经过政府批复和招投标备案取得该区域的经营权,运营成本是每平方米2.8元左右。而收取A区的物业费只有每平方米1元,B区每平方米1.5元。物业公司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况下,一直亏损运营。这笔钱款已用来补充物业费收入严重不足部分。 虽然物业公司解释了很多,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26万元广告费归全体业主共有。 所以,你懂了吧~ 其实这些钱应该归业主所有! 都别忙着羡慕人家了 心存疑虑的 可以找找自己家小区的物业 问问清楚这些收入到底去哪了! 物业的好坏 直接关系到居住环境的好坏 作为小区公共资产的“管家” 物业应该在收费的项目、标准、用途等 方面做到公开透明 以减少物业纠纷,切实保障业主权益。 而广大业主也要积极配合物业的工作 业主与物业是“好伙伴” 大家一起努力,才能创建更美好的家园! 从这次物业条例变化来看 物业将受到包括政府和居民的共同监督 不能为所欲为了! 赶紧告诉更多小伙伴! 以后,咱的日子过得更舒服了! 来源:徐州新周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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