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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了解一下

 L罗乐 2018-04-27


案例一: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对其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应予支持。

【案情】2015年6月,朱某进入某公司从事机修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公司以午餐费补助名义按月向朱某银行账户汇款。2016年1,朱某在检查机器时,被烫伤双眼。后朱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予以支持。某公司不服裁决结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与朱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审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朱某自2015年6月进入某公司从事机修工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朱某提供的工作服及某公司向其发放工资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公司主张向朱某发放工资的账户并非其账户,但未提供反证,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判决:某公司与朱某存在劳动关系。

【点评】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实际履行了劳动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现象很普遍。其原因,一方面是部分用人单位为了不缴社会保险费或便于辞退劳动者;另一方面,部分劳动者缺乏维权意识,不知道要签订劳动合同,也存在个别流动性比较大的劳动者自己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此类劳动争议发生后,用人单位往往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否认其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从而拒绝承担相关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可通过提供工资支付凭证、职工花名册、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服、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故劳动合同并非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唯一依据。用人单位并不能通过不签劳动合同达到其规避用工义务的目的,相反,可能因此承担二倍工资、经济赔偿金等责任,大大增加了用工风险,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单位的健康发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只有双方均遵守法律的规定,才能构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合谐关系,激发员工为企业贡献自己的全部力量,使用人单位健康、稳定地发展。


案例二: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案情】2014年12月,石某到某公司一车间从事喷漆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自2015年2月至2016年7月,按月发放石某工资。2016年5月,石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未再到车间上班。后石某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其诉请。该公司对裁定不服,诉至法院。

【审理】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某公司与石某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实际用工,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用人单位与石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石某自2014年12月起开始在该公司处工作,二倍工资的计算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故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的签订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获赔赔偿金。

【案情】赵某系某学校的职工,工作期间,因与该校领导发生纠纷,而被该校停班。后赵某诉至法院,以该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判令该校支付赔偿金。

【审理】某学校未提供证据证明赵某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其单方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故对赵某的请求予以支持。判决:某学校向赵某支付赔偿金。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实践中,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往往会因为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问题产生争议。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几种常见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赔偿金的几种常见情形:用人单位无法定或约定理由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例如未事先通知工会,在起诉前亦未补正有关程序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常见情形:劳动者严重违反其知晓的单位经民主程序通过制定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经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合法行使合同解除权,避免产生不必要纠纷和经济损失。


案例四: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补发差额部分。

【案情】 2004年1月,黄某到某小学工作, 该小学将其编为食堂工作人员,安排其从事保洁工作。该小学向黄某发放福利费、慰问金、加班补助费、考勤考绩工资,并组织黄某体检。2014年8月20日,黄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该小学未为其办理退休手续。2016年10月,该小学使用考勤机,将黄某的上下班纳入考勤。后因黄某与该小学的工作人员发生纠纷,该小学不允许黄某继续上班。黄某于2016年10月22日后未再提供劳动。后黄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小学支付工作期间低于宿迁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工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黄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为由,不予受理。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小学支付工作期间低于宿迁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工资。

【审理】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法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本案中,黄某于2004年1月在该小学处工作至2016年10月,该小学将黄某列为该校后勤工作人员,并向其发放福利费、慰问金、加班补助费、考勤考绩工资以及将黄某上下班纳入考勤,足以证明该小学对黄某进行了管理,黄某已成为该小学的成员,原、被告之间是劳动关系。该小学未按照江苏省宿迁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违反法律规定,故判决:该小学支付黄某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工资。

【点评】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选择终止,而是继续保持用工关系,双方的关系仍属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建立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故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补发差额部分。


案例五: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纠纷,不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案情】孙某自2013年3月起在某公司工作,2017年2月,孙某向该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该公司未给孙某缴纳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用,故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补缴医疗保险费。

【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基数的,应该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和补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则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社会保险争议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的争议。本案中,用人单位为孙某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孙某要求某公司补缴医疗保险费用,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范围,故裁定:驳回孙某的起诉。

【点评】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对于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但因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或因缴费年限、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这一点应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相区别。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义务,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相关行政部门可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加收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还会被处以罚款,用人单位切不可图一时之小利而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六: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而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有权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案情】2006年2月,许某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公司亦未为许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5年10月,许某在车间操作机器时受伤,某公司扣发其当月工资,且不安排其工作。后许某诉至法院,以某公司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其现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判令解除其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某公司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审理】许某于2006年2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许某以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予支持。鉴于许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补缴养老保险费,某公司应当自依法应当为许某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一次性支付许某养老保险待遇。许某在某公司连续工作九年,尚未满十五年,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应按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故判决:解除许某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许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应当何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作出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不缴纳社会保险,达到其节省用工成本的目的,而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又不能补办手续,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由此产生的争议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此类争议,应予受理。符合上述情形的,对于劳动者主张的养老保险待遇赔偿应予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应当缴费年限等情况确定。


案例七:劳动者替用人单位缴纳应交社会保险费后可获追偿。

【案情】贺某系某农场职工,其因身体原因申请病退,该农场及当地人社局经审核后,同意其病退退休。经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核算,贺某和其单位尚欠缴养老保险本金及利息,贺某为能办理退休手续及领取养老金,对单位及其个人欠缴部分进行了补缴。

【审理】贺某在办理病退手续时,某农场在其提供的相关审批表中加盖了公章,可以证明贺某系该农场职工,与其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尽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该农场没有为贺某缴纳养老保险费,贺某为退休后能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自行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其中贺某为用人单位垫付的部分应由该农场偿付,故对贺某的请求予以支持,判决:某农场偿付贺某垫付的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

【点评】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对自身权益救济而采取的措施,并不能因此免除用人单位依法需支出社会保险费的责任。故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垫缴其应缴而未缴的养老保险费本金及迟延缴纳利息后,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偿。


案例八: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予以开除处分。

【案情】张某为宿迁市某公司职工,2016年4月,因张某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2016年4月16日,公安机关对张某作出行政处罚。同年6月,宿迁市某公司违规责任认定小组召开会议,会议决定依据单位规章,建议给予张某开除处分。宿迁市某公司领导班子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决定:同意违规责任认定小组建议,给予张某开除处分。6月9日,宿迁市某公司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一致同意对张某的处理决定。2016年6月16日,张某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宿迁市某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的处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和单位规章制度,故对张某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后张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撤销宿迁市某公司的开除处分。

【审理】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张某参与赌博行为,违反了宿迁市某公司的规章制度。张某主张其行为不是发生在工作期间,不应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不能成立,因为赌博是法律明示的禁止事项,不论何时,均不应进行赌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应事先通知工会,若未事先通告工会,在起诉前用人单位可以补正有关程序。本案中,张某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其赌博行为符合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开除处分条件,宿迁市某公司可以对其作出开除处分的决定。宿迁市某公司按照规章制度,先由违规责任认定小组进行认定,再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开除处分决定,虽然并未事先通知工会,但事后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并一致同意开除处分的决定,对有关程序进行了补正,该开除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宿迁市某公司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不能进行赌博,符合法律规定。经公安机关认定为赌博,应当认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会是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用人单位在作出涉及职工重大事项的决定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用人单位在作出决定时未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编辑|马梦晨

审核|姚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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