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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收入未区分 一并处理不合规 |

 songsgt 2018-04-27


2018.3.16中国税务报 钟叙 罗强 周晓智

营改增全面实施以来,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业务增多。受此影响,多元化经营、多级核算的企业会出现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并存的情况。企业如果不能准确划分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很容易出现税务风险。

症状:增值税税负长期偏低

A公司为一集团多元化经营企业,业务包括产品销售、统购物资、转供水电气和汽车运输4个部分,财务核算模式为分级核算,分别计算进销项,统一申报纳税,其中汽车运输中的客运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税务机关在对A企业增值税申报开展风险分析时,发现A公司增值税税负长期偏低,2014年和2015年税负均为0.05%。进一步对照申报明细发现,该企业有简易计税收入,两年转出进项税额仅77.5万元,同时进项税额留抵较大。税务机关又调取了企业电子财务数据开展二次分析,并对汽车运输业务部分增值税税负作了计算,2014年和2015年税负分别为1.77%和1.63%,远低于全省交通运输业2.55%的平均税负。

诊断:应税收入未能准确划分

税务机关认为,A公司增值税税负长期偏低,与进项税额转出较少相关,存在税务风险。

税务机关在对增值税会计及税务处理开展调查后发现,A公司无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还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购进物资或服务时均全额抵扣,在纳税申报时按照相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A公司认为,汽车运输分公司取得的进项税额均无法划分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因此汽车运输客运收入应根据《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件)附件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就汽车运输分公司客运业务进项税额转出,按客运业务收入占公司总收入比例计算。因客运业务收入仅占公司总收入的2%,导致2014年和2015年进项税额仅转出77.5万元。

税务人员调查核实汽车运输分公司材料领用情况发现,该公司材料科按车队逐一设立了《材料领用台账》,实行“单车”结算,能准确地区分各运输车辆油料、轮胎及其备件领用情况,在物资领用环节能准确划分其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

据此,税务机关认定,A公司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进项税额转出,不符合106号文件附件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应适用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汽车客运收入应该采用简易计税,在材料领用环节作进项税额转出,不应作为无法划分的进项,按收入配比作进项税额转出。

处方:强化内部税务风险控制

上述案例表明,企业应当规范相关简易计税的核算,强化内部税务风险控制,增强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政策的理解,根据企业具体的经营行为和核算体系来判定应该如何运用和具体执行税收法规,防范简易计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潜在风险。

同时,税务机关应厘清集团多元化经营企业的组织架构和核算体系,根据子分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和行业,分类分行业、有针对性地加强集团企业涉税风险管控。对于同时适用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的企业,应加强其财务核算、申报情况的核查,重点关注企业适用的进项抵扣政策是否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核算情况相匹配。

(作者单位:四川省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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