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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统筹)的补缴

 荷香月暖 2018-04-30

单位不交社保的话对于个人而言只能要求其补缴,但是没有赔偿的。

用人单位不及时为员工参加社保的话,只能由当地社保机构等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要求对其进行处罚并督促其及时为员工参保,但是并不涉及到对员工的赔偿、补偿问题。

劳动者可以主张补缴社保,同时也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二)款规定解除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一)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主张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一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单位不交社保怎么办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即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向单位主张

1,支付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2,补交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

3,如果为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最多12月的双倍工资。(注意有一年的时效)

二。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时,你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关证据。具体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文件规定“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你可以据(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不限于此规定)来提供劳动材料。当然证据越多越好。

三、建议你先和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一致,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并向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部门提请劳动仲裁或故建议你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诉主张你的权益。

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统筹)劳动者如何要求赔偿损失


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是单位的义务,但是很多地区特别是中原地区,因为社会保险机构查处力度不够,很多用人单位都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那么,对于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如何维权?

之前,遇到此情况,劳动者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一般都支持劳动者的请求,裁决让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依法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但是随着司法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在2010年劳动法解释三出台后,劳动仲裁委和法院统一口径,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一律不予支持认为要求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的行政管理的范畴,缴纳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的范围,不属于司法管辖。

那么,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就没有救的途径了吗?当然不是,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投诉,要求社会保险机构向用人单位下达缴纳通知并处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目前,很多劳动者根据该条规定向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提出了未缴纳社会保险而给予赔偿损失的要求,那么,问题就来了,要求赔偿损失该如何计算该损失?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导致了各地法院、仲裁机构在裁判时的具体做法不同。例如2015年1月19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就规定“劳动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社会保险险种,判决用人单位按缴费标准或待遇标准补偿劳动者相应损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相关劳动政策对基本社会保险有明确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该标准判决。社会保险待遇损失难以界定的,人民法院可委托社会保险机构核定”。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的,计算标准有:一、按用人单位原应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确定;二、如果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对基本社会保险有明确补偿标准的,按该补偿标准确定;三、如果通过以上二项措施都不能确定的,根据劳动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委托社会保险机构核定一个标准来确定。

本人认为,劳动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在具体适用时应包含三个条件,只有在符合条件下,才能适用,并非只要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就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该条规定,要适用该条,须符合:一、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二、社会保险机构不能补办,比如,劳动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纪,或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原来用人单位根本没有给劳动者开设社保账户或者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已转出该用人单位,这在客观上,用人单位是不能再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的;三、因为用人单位未缴纳,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如因为用人单位未给缴纳,劳动者看病时,不能报销,或者劳动者达到退休年纪,不能享受退休金等等。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在全部符合以上条件时,我认为,劳动者才能要求损失。如果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开有社保账户,缴纳一段时间后,就停止缴纳,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可以补缴的,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机构寻求救济,而寻求司法救济,要求赔偿损失。

1998年开始,河南省开封市的孙明到开封某社区卫生服务站任护工,孙明与社区卫生服务站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14年2月底,因单位一直不给其缴纳社会保险,孙明离开社区卫生服务站。其后,他向法院起诉该社区卫生服务站,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并赔偿自己的损失。近日,法院判决社区卫生服务站支付孙明失业保险损失23232元、经济补偿金18150元。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得到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当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法院查明,孙明月工资为1100元,按相关规定,单位应为其缴纳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为每月140.8元。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18150元(1100元×16.5月)。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被告应支付原告失业保险金损失21120元(1100元×24个月×80%)。同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还有每个月140.8元的医疗保险费损失。故法院支持原告主张的失业保险损失23232元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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