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案例】 A是一家物业服务公司,B入职从事保洁人员,考虑到缴纳社会保险每个月工资到手会少,不交社保公司每个月会给500社保补贴,最终B自愿选择了不缴纳社会保险。 某一天,B从微信公众号推文中看到了: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推文中还附上了生效的法院判决文书,让B深信不疑。 后在工作过程中B感到不愉快,工作不顺心,于是选择了以“未交社保”为由,向公司提出了离职,并提起了劳动仲裁。 【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72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浙江省劳动仲裁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1条 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解读】 虽然其他省份确实也出现过支持经济补偿金的生效判决,但笔者在杭州执业,还是只谈浙江省,毕竟劳动法律地域性显著。 根据上面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社保必须交,是义务,所以书面放弃交社保的承诺是无效的。但这个承诺无效带来的法律后果只是补缴社保、劳动者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个案例中,B每个月还能领取公司发放的500元社保补贴,如果B要求缴纳社保,就应当将该部分社保补贴全额退还公司。否之会导致劳动者既领取了社保补贴,又补缴了社会保险,甚至还获得了经济补偿金,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也会导致劳动争议剧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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