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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检察机关出台新规:七类案件纳入重大监督事项办理范围

 漫步之心情 2018-04-30
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侦查监督工作实效,实现侦查监督工作规范化、精细化、案件化,不断提高侦查监督工作法治化、现代化水平,近日,甘肃省嘉峪关市检察院印发出台了《嘉峪关市检察机关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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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明确,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是指将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及“两法衔接”等工作中发现的重大监督事项作为独立案件办理,建立从监督线索受理、调查核实、实施监督、跟踪反馈、复议复核到结案归档的完整流程。
《规定》将以下七类“重大监督事项”纳入案件化办理范围,
一是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二是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三是行政执法相对人涉嫌犯罪,行政机关未移送的;
四是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应当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
五是公安机关应当提请逮捕而未提请的;
六是当事人申诉、上级检察院或有关机关转办,需要依法作出书面审查结论的;
七是其他属于重大监督事项的。
《规定》明确了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工作应遵循依法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从案件受理、调查核实、实施监督、结案等方面,明确了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启动程序、监督方式、办理流程、监督标准等内容。
《规定》建立了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工作部门协作机制,即对社会反响强烈、舆论高度关注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监督事项,检察机关应当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有关单位加强联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情况,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形成应对合力。
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机制的建立,有效规范了重大监督事项办理程序,完善了监督机制,加大了监督力度,实现了重点监督事项从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转变,对于规范司法行为、全面提高侦查监督案件办案质量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甘肃长安网 何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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