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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存疑不捕后,检察机关就不用管了?

 见喜图书馆 2022-07-11 发布于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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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发现遗漏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说明的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第二百九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坚持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对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应当提请批准逮捕而不提请批准逮捕的,按照本规则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条文释义

  本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应当提请批准逮捕而不提请批准逮捕的,按照本规则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担负着法律监督职责,对于因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在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承办人应当及时跟踪监督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情况,及时对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情况进行审查,在案件事实证据达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证据条件时,对于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较为严重,或者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应当及时督促公安机关重新报捕。对于此类案件,按照本规则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具体程序就是,案件承办人应当提出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意见,经检察长批准,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对于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说明的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成立的,承办人可以提出直接决定逮捕的意见,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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