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下:一般情况下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通知即可辞职;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单位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可以从这两个角度来有针对性的去操作。一、先让其客观梳理下公司是否有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之一,如果有,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二、提前30天书面通知: 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与本人结清工资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注意点:1.跟公司递交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2.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若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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