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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浅析办理收受礼金案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 250

 安然anrang 2018-05-03


案例:邓某,中共党员,某镇安监办主任(事业编制)。

经查,邓某主动交代在2007至2012年的春节、中秋节期间,多次收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赠送的礼金共计3.7万元。调查过程中,邓某主动将上述钱款上交调查部门予以暂扣。上述钱款中的2.4万有邓某和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口供互为印证,事实清楚,另外的1.3万元因缺乏书证、物证以及相关涉案人员口供不统一,调查部门难以证实。

笔者认为在办理此类主动交代收受礼金案时,需要着重厘清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关于对仅有口供界定收受礼金行为的问题

办案过程中,被调查人主动交代收受礼金的问题后,调查部门难以查实的情况比较普遍。一方面常是因为案发时间较为久远;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现金属于不特定物、具有可取代的特性。调查过程中较常出现仅有相关涉案人员的陈诉,缺乏相关书证和物证的现象。如此,对调查部门的取证要求就比较高。

根据《中央纪委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定案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证据,才能定案。”可见,只有相关涉案人员口供相互印证,相关证言才可以作为违纪的证据。为防止被调查人翻供,调查陷入被动,调查部门需对被调查人和送礼人的口供细节进行印证,具体包括收受礼金的时间、地点、数额、次数以及收受礼金的保管、处置等情况。只有紧扣定性的构成要件,关注细节,夯实证据链条,才不会给被调查人翻供提供可乘之机。

二、关于收受的礼金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本案中,经查证属实的2.4万元应认定为违纪所得,以收受礼金认定并予以收缴,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邓某相应的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根据《中央纪委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第二十二条,“仅有受审查党员的交待,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受审查党员拒不承认,其他证据确实充分,仍可定案”。本案中,邓某主动交代收受的1.3万元,因仅有本人交代,没有其他佐证,则不宜认定为违纪所得。

上述1.3万元应如何处理容易产生分歧:有观点认为因证据不充分,上述1.3万元应退还给邓某,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邓某口供可信度高,为防止被调查人攫取不当的经济利益,应对1.3万元予以收缴。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上述的1.3万元不应退还给本人,也不宜作为处分依据据此收缴,而应按规定登记交公。理由如下:

首先,我们应该先界定清楚“收受礼金的行为”和“收缴”的概念。

参照《党纪政纪处分工作疑难问题解答》的解释,所谓“收受礼金的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不登记交公;或者接受其他礼金,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的行为。所谓“收缴”,包括没收和追缴。没收是指将违纪所得的经济利益强制收归公有的行为,没收的财务应当一律上交国库。追缴是指将违纪所得的财物或者在违纪所得已被挥霍、消耗、毁损时将与违纪所得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追回的行为。可见,无论是没收或者是追缴,前提都是在界定相关钱款属于违纪所得的基础上,上述1.3万元既然不能定性为违纪所得,收缴就无从谈起。

另外,依据《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办发〔1995〕7号)第二条中的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是上交。”1996年10月9日,中共中央纪委对上述《规定》所称礼品进行了答复:“本《规定》所称礼品,是指礼物、礼金、礼券以及以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所以,上述1.3万元虽不能作为违纪事实据此收缴,也不宜退还给邓某,而是应按规定登记交公。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被调查人主动交代了收受礼金的行为,同时也自愿将相关钱款上交组织处理,但在调查过程中对收受礼金的事实进行翻供,则需要对相关钱款进行核实。如果查实属于违纪所得则应按规定予以收缴,如果查证后无法认定是违纪所得,被调查人又不愿意主动上交组织处理,则不能予以收缴,宜推定为被调查人的合法收入。

三、关于区分收受礼金行为与受贿行为的问题

受贿行为指的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办案过程中,上述“为他人谋取利益”较难区分。

按照2003年10月13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2016年4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收受大额礼金列入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务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可见,收受礼金的行为不仅会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或政务处分,受礼数额如果超过3万元则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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