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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楼下木地板被泡不知缘由,楼上业主均担责

 神州国土 2018-05-05
楼下木地板被泡不知缘由,楼上业主均担责
卢金增 温进才 王继学

  刚铺好的木地板被污水浸泡了,原来是共用下水道堵塞导致卫生间管道返水,业主小叶愤怒地去找楼上各户,可没有哪家业主承认与自己有关,物业公司也否认自己有责任。无奈之下,小叶一纸诉状将楼上对应户型所有在物业公司登记装修的18户业主和物业公司全部告上了法庭,要求各被告赔偿木地板损失1.9万元及律师费。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叶于2013年10月购买济南市某小区房屋一套。房屋交付后,小叶即对房屋进行装修。2016年3月20日,小叶发现其房屋卫生间地漏返水,将室内木地板浸泡,物业公司于当天将共用下水道疏通。物业公司事发半月后出具证明,证实小叶房屋卫生间地漏返水系装修垃圾堵塞共用下水道所致。另查明,返水事故发生时,涉案的18户业主均在物业公司备案装修房屋。

  案件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辩称,造成共用下水管堵塞的原因并非物业公司未尽义务,而是原告的楼上住户不当处理装修垃圾所致,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及对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存在侵犯财产行为和主观过错,因此应由不当处理装修垃圾的业主承担责任。18户业主中,有的辩称,“我家实际工人进场装修是5月10日,施工人员能够找得到。”有的辩称,“我家装修比较早,发现堵时,我家已经装修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小叶与18名被告在装修期间共同使用造成堵塞的下水道,故该下水道属于各业主共用的公共设施,各业主均对其负有维护和注意义务,保证管道通畅。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是哪一位住户使用时造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7款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故应由当时所有报备过装修的业主承担证明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业主任某提交证据证明自己未在该时间内装修,不应负相关责任外,其余17户业主虽辩称其与返水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但均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公平原则及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推定正在使用房屋的业主包括小叶在内在使用下水道均具有疏忽注意的共同过失,赔偿责任应由小叶及其他装修过房屋的业主共同承担。关于本案财产损失的金额,参考小叶购买地板的价格、修复的费用,结合地板损坏的情况,法院酌情支持1万元,小叶及楼上17户业主每户承担555.56元。

  本案法官介绍,对于小叶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监管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本案系相邻关系排水造成下水道堵塞引发的纠纷,而各业主与物业公司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因此物业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法院对小叶的这项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关于小叶主张物业公司及各业主赔偿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法院判决17户业主分别赔偿小叶的财产损失555.56元;驳回小叶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各方均未提出上诉,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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