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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抵御恶意并购的“金降落伞条款”全解析

 夏夜蝉鸣u48l3s 2018-05-07

金降落伞条款在劳动合同中的规定

在美国,金降落伞条款一般会在劳动合同中予以体现,称为“Change in Control Payment”条款。目前在美国法下普遍适用“Double Trigger”触发机制,即首先要发生控制权变更事件,其次高管劳动合同在该等事件发生后一定时期内被解除,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会启动金降落伞条款。如果控制权变更事件后的规定时间内(如一年)未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则该条款自动失效。对于何为“控制权变更事件”,在劳动合同中应予以详细定义。这一定义一般都比较复杂,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进行充分预测,且每家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自定义。例如,在博通高通案上述提及的CIC计划中,控制权变更既包括持有控制权的股东发生变更,还包括现有董事会席位发生半数以上变更。建议公司和高管在进行这一条款的协商时,充分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能由公司方启动,也可能由高管方启动。一般而言,公司的无过错解除(即高管本身不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使公司有权解除的行为)会触发金降落伞条款。但是公司方为避免触发补偿义务,也可能采取其他一些措施,同样损害高管方的利益。因此,代表高管方的律师可能希望在合同中规定,如果高管方基于合理理由提出劳动合同的解除,也同样可以触发金降落伞条款下的补偿。但是,对于哪些情况会构成合理理由,是实践中争议高发的地方。再以博通高通案为例,CIC计划规定,收购后如发生大规模裁员,视为公司构成无过错解除;收购后公司如对员工进行大幅度降薪或者强制远距离调岗,或者公司违约拒不履行计划,员工也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取得规定的补偿金。虽然有此规定,可以想见,在新的收购方接管公司后,面对巨额的金降落伞补偿金额,其会有较强的动力对条款中模糊的地方提出挑战和质疑(例如多远视为远距离的调岗,多大幅度的降薪视为大幅度降薪等),以尽可能避免触发支付义务。因此,在将该计划落实到劳动合同层面上时,无论是公司还是高管,均应对这一条款加以重视,尤其是在规定的合理性方面进行充分探讨,咨询专业意见,以减少事后争议,避免讼争成本。

对于高管,如果是基于“合理理由”主动离职,公司一般还会在合同中要求高管履行一定的程序,称为“合理理由程序”,例如高管首先需合理判定符合合同定义的事件已发生,并在一定时期内及时通知公司该事件的发生,给予公司合理的纠正期间。如果公司未能在合理期间内纠正违约事件的,高管需在此后一定期间内完成正式离职,方可取得合同报酬。

关于触发条件,上述收集的案例似乎都约定了解除高管这一行为需要“征得本人同意”。虽然《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指出公司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但与必须征得本人同意还是有所区别,这一限制性前提可能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问题。从保护股东利益、公司治理稳定和高管权利三者平衡的角度,这一规定的合理性有探讨空间。

除了触发条件以外,双方还需在合同中约定现金补偿的金额如何计算,股票期权(如有)是否加速到期,公司提供的福利(如健康保险)是否立即终止,税负分摊,以及争议处理机制等内容。总而言之,金降落伞条款是一个相对较为复杂的条款,需要律师在公司法和劳动法方面都具有充分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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