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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

 雨送黄昏xzj 2018-05-09

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税会差异及纳税调整

会计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的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中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在对搬迁和重建中有关损失、支出及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时,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应转入资本公积。

 税法上,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中政策性搬迁收入,只包括从政府取得的补偿款及企业处置资产所得,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中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来源还包括其他单位,如搬迁过程中资产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同时,40号公告中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既包括货币性收入,又包括非货币性收入,如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形式,应以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作为处置收入。此外,企业搬迁中处置存货的收入是否属于搬迁收入,以前一直存有争议。40号公告明确,企业搬迁中处置存货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搬迁收入。

注意事项: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计算搬迁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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