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同学提供了一个综合案例:某纳税人出租一台设备,租金5850元/月,一次性预收了对方一年的租金共70200元,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别如何处理? 咱们分别说说 一、增值税处理规定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应在收到70200元租金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并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 二、所得税处理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三、会计处理方法 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1、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70200 贷:预收账款-预计租赁收入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0200 借:预收账款-预计租赁收入 5000(60000 /12个月) 贷:主营或其他业务收入 5000(60000 /12个月) 总结:做会计,是不是耐心得高一点!真无语了!这样的事项在会计工作中比比皆是,不想下力气的还是得三思!男女都怕入错行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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