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年中一次性取得跨年度的不动产租金收入,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会计作为预收账款还是收到时一次性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是否与会计一致?增值税何时缴纳?房产税以租计征,按照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还是以一次性收取的全额租金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印花税何时贴花,计税金额如何确认?本文一一进行了梳理。 一次性取得跨年度的租金收入,会计作预收还是一次性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三条规定,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长期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企业拥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五条规定,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通常情况下企业取得出租不动产的收入应在租赁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例,A公司出租办公楼,2016年11月一次性收取全年租金120000元,月租金10000元,租赁期从2016年11月起。会计处理如下: 2016年11月收取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016年11、12月从预收分别转收入 借:预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17年1-10月按月分别转收入 借:预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 三、增值税 四、房产税 五、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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