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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金水木夏 2018-05-10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和落实资产管理职责

(一)理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县政府授权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国资中心”)代表县政府管理全县所有国有资产、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县财政局承担的国资管理职能全部划至县国资中心,县财政局要督导县国资中心加强履责。县政府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相关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房管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国资中心为成员单位,县国资中心主任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县国资中心为工作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经营等工作。

(二)明确管理部门职责。进一步完善“国资中心—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监管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运行顺畅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对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

(三)强化主管部门的组织管理职责。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本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国有资产的组织管理职责,认真组织实施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本部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考核评价,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评价的具体办法由县国资中心制定方案,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讨论通过并组织实施。

(四)落实行政事业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本单位占用、使用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责。要加强资产清理归集,形成良好的国有资产调剂、划转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衔接,构建既有联系又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提升管理效能。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国资中心审批。

(五)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将我县五家平台公司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县国资中心要加快存量资产注入,提高平台公司融资能力,注入资产要依法依程序办好划转手续,建立台账,平台公司要优化融资结构,拓宽融资渠道,促进政府重大项目建设。县国资中心要强化对五家平台公司的运作模式、经营状况、收益分配等日常监督管理,县委组织部门、县人社部门和县国资中心要加快推进五家平台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步伐,加强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推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全县五家国有平台公司以及实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行政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财务通则》等企业财务制度和财务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按期向县主管部门和县国资中心报送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资产报告。

二、进一步规范资产配置、处置和出租出借管理

(一)规范资产日常管理。全县各单位要按照“配置科学、使用有效、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管理目标,进行资产日常管理。

县政府授权县国资中心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不动产产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迅速完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所有产权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全部移交县国资中心统一保管,由县国资中心代表县政府对所管资产行使产权管理职能。

建立健全重大资产购建(租用)、资产入库验收登记、资产保管清查、资产领用和交回等日常管理制度。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每月12月31日前,应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及时处理资产盘盈、盘亏。

(二)加强资产处置管理。全县各单位要规范资产处置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规范处置行为。资产处置应当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处置国有资产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交易方式处置。资产处置完成后,及时办理产权变动和账务处理。

(三)严格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全县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资产对外出租、出借规定,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对全县所有国有门面资产一律由县国资中心收回,实行变更登记,各单位门面资产移交县国资中心,其门面资产有关《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产权证书》的办理,各单位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县房管部门要做好门面资产单元分割,县国土部门要搞好测绘、登记发证等工作。现有门面经营户与县国资中心重新签订、置换未到期租赁协议。

县国资中心要严格按规定确定租价、期限。对外出租的,要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招租信息应在公开媒介进行披露,对外出租价格必须通过评审或资产评估的方法确定,出租期限原则不超过5年。国有资产处置、出租产生的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县国资中心要设立“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专户管理全县国有门面资产收入,全部收入均应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上缴县财政。建立对外出租、出借资产台账,实现动态跟踪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使用效益。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设施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利用政府信誉和政府所拥有的信息、技术等无形资产,其使用、处置、出租、出借按相关规定办理。

对县属国有企业、县住房保障性国有资产(含住房资产、门面资产)、县市管中心管理的门面、摊位等资产按原管理体制不变,按各自管理的职能依法组织收入,其拍卖或招租信息、拍卖或出租价格应采用公开竞价拍租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进行。

行政事业单位出借国有资产,按《石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出借。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资产管理长效机制

(一)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各单位要按照上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办法,健全完善本单位资产管理配套制度。有关制度办法由单位或主管部门报送县国资中心备案,下属单位报送主管部门备案。本单位资产管理负责人和联络人一并报送,人员变动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在资产管理系统中更新。

(二)规范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管理系统是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载体,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资产管理系统数据填报工作,做好资产数据录入更新、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的登记和申报、资产报告编报等工作。认真核对本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固定资产卡片信息,查漏补缺,如实填报,及时更新系统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资产管理系统数据将作为财政部门(国资中心)统计上报资产信息时收集各单位资产管理数据的主要渠道。

(三)建立常态化资产管理报告制度。各单位要定期开展年度资产管理自查和资产报告编制工作。各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将资产管理自查报告和年度资产报告报送县国资中心,一并报送本单位所在派驻纪检组等有关部门,建立资产齐抓共管的监管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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