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可以肯定的是,这个房屋买卖合同是没有效力的。可以从以下4个方面分析: 第一,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出卖属于夫妻共有房产的行为是否有效?依据《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意;并且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上述法律规定确保了不动产所有权人享有物权的绝对性。 也就是说该房屋的出售是需要经过夫妻双方都同意,如果丈夫一方不同意,有权追回房屋。 第二,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说丈夫或妻子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有一种情况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但是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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