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授权发表)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2017-176) 确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诉讼不涉及腾退、赔偿,对于反诉及房产价值评估申请可不予受理! ---王某诉张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法律解析
【关键词】 农村房屋买卖 确认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权 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土地 房屋腾退 赔偿 房产价值评估 【要点提示】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而本案中,出卖人的诉讼请求仅仅是确认其与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无效,而并未涉及到房屋腾退、赔偿等问题,因此对买受人反诉出卖人赔偿损失及房产评估申请,法院不予受理、建议其另行解决。 【当事人信息】 原告、买受人、被上诉人:王某 被告、出卖人、上诉人:张某 【案情简介】 王某系某村农民,张某并非该村农民。王某在该村于1984年建有北正房4间、于1989年建东厢房3间、南部东西两侧棚房2间。2007年7月14日,王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王某将上述房屋卖给张某,价格为人民币6.1万元。《房屋买卖契约》签订后,王某向张某交付房屋。2016年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与张某于2007年7月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某提起反诉及评估申请,要求判令王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一审:确认王某与张某于2007年7月1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无效。关于张某的反诉以及房产评估申请,法院不予受理。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解析】 一、农村房屋已出售九年,法院为何仍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契约》无效? 首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属于确认之诉,而确认之诉旨在对法律关系的状态进行确认,不属于对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故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其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在我国房地一体原则下,农村房屋系依附于宅基地之上,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不可分割性,该案中买卖的房屋系农村房屋,该房屋占用的是农村集体土地,对于诉争房屋所有权的确认必然涉及到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问题,而在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受法律限制的,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张某并非涉案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其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二、出卖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买受人反诉赔偿损失及房产评估,法院为何不予受理?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仅仅是确认其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无效,而并未涉及到房屋腾退、赔偿等问题,因此对张某反诉王某赔偿损失及房产评估申请,法院不予受理、建议其另行解决。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产律师团 原创声明 来源:张涛律师;如需转载原创字样文章请联系本文作者并注明出处;本公众号原创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且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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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江中鸟6933 > 《建筑工程与房地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