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盛金融投资 一个专注于金融投资、基金资管、不良资产及公司纠纷、股权激励、税务筹划六大领域的专业公众号,数万篇干货文章供检索。 转自:协力金融法律评论 作者:马晨光律师团队 2018年4月27日,四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正式出台。资管新规的出台也明示了金融监管部门统一的态度即混业监管,避免套利。本文主要将采用问答的方式来揭示资管新规对私募基金领域的影响。 Q1:私募基金是否适用资管新规? A:资管新规第2条规定,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也就是说在私募基金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即《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未来公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中未进行规定的内容,应当适用资管新规。 目前私募基金领域的法律位阶不高,且多数为证监会颁布的部门规章以及中基协规定的自律规则。资管新规此次规定的信息披露、资金池、准备金计提、刚性兑付、产品分机以及嵌套通道等方面应该适用于私募基金领域。后续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内的金融管理部门将对私募基金领域的配套规则进行研究规定。配套细则之间将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 Q2:资管产品如何分类?分类的意义是什么? A: (图一) 资管新规对资管产品的分类如上图,此次资管新规的分类方法与之前证监会规定的分类方法差异较大,如图二。且该等分类成为后续资管新规整体适用的基石,后续关于杠杆比例、信息披露等问题都将适用该等分类方法。 (图二) Q3: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划分标准? A:资管新规规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等分化,可交易;2.信息披露充分;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资管新规要求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在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中交易,这一标准较为严格,目前全国只有9家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正规、合法且受到证监会监管、监控,其中包含三家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一家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一家黄金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一家保险交易所:上海保交所。经过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有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上海票据交易所。资管新规将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规定为在这几家交易所里面交易的资产,显然是定义了一个比较严格的标准。而且“非标”与“标”也完全是非此即彼。小编认为此时针对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定义如此严格,可能会不利于后续资管产品的投资。资管新规还表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对此我们拭目以待。 Q4: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托管,那么私募基金是否也必须托管? A:资管新规规定在其发布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态度也与尚在征求意见阶段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相契合,其第14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财产应当由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托管人托管。 又因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8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也即私募基金合同中若约定了不进行托管的,则私募基金可以不进行托管。在基金业协会实务监管中,对于不托管的私募基金,协会都要求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Q5:私募基金是否适用于资管新规合格投资者规定? A:资管新规第5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该等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有一些不同,即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可以看出单位合格投资者的标准没有变化,但针对自然人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变得比较严格,即要求有2年投资经历又对金融资产数额和个人收入数额进行要求。整体看资管新规合格投资者的要求比《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更加严格。此外,资管新规对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的第3款为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是否属于上述可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仍旧存在疑问待有关部门出台细则解答。 且《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仅为部门规章,私募基金领域没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更遑论法律、行政法规对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又因为资管新规对合格投资者要求较为严格,小编认为后续新设的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应符合资管新规的规定。 Q6:资管新规对于嵌套的规定对私募基金的影响? A:此次,资管新规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将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的,该受托机构应当为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应当为金融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从上述新规中我们可以看出,资产管理产品除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外,只能在嵌套一层资管产品。且由于公募和私募资管产品资金来源的不同,公募资管产品只能够再投资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而不能再投资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仅可以作为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再投资的受托机构。这对私募基金资金来源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后续私募基金上层投资者仅可以为私募资管产品。此外,对私募基金是否需要符合该等嵌套的规定,由于私募基金未明确的列入此次被规制的资管产品对象中,实务中仍有争议,需要后续细则来明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