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城投公司在PPP模式下的转型机遇

 刘锡春律师 2018-05-13

转自:PPP创新结构

锐思维咨询专注于PPP结构设计,致力于寻找PPP与社会资本业务战略的契合点,设计PPP与基础设施金融工具的联结口。


新《预算法》作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起点,重新梳理了一直以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地方政府的职能、传统融资平台的功能,同时,在国发43号文中也对这个问题提出了一个相对清晰的指导。从这些指引性文件以及最新出台的相关文件可知,国家防范地方政府发生隐性的政府债务,对于那些曾经仅承担融资职能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以该目的而继续存在。这一类融资平台公司,其存续的最大作用便是利用地方政府的信用支持通过各种途径募集资金,以解决地方政府完成基础设施建设的庞大资金缺口问题,客观的讲,这一类公司确实也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帮助地方政府完成部分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的建设或供给,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在社会各方面要做的改革,这一类城投公司的市场化转型也必须进行下去了。

 

在很长一段周期性的发展过程中,也确实存在着一些城投公司实现了市场化的转型,只要不再继续承担地方政府的融资职能,并符合相应的条件,其还是可以作为适格的投资主体来承担一些基础设施的建设或公共服务的供给的。在国发43号文颁布后,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仅限于政府举债、PPP模式和规范的或有债务了,不同的形式与不同收益性质的项目相对应,从政府自身控制债务的角度出发,能够市场化运作的投资项目尽量交给市场,而无法完全市场化的就只能考虑政府举债和借助PPP模式来运作了。而政府举债、规范的或有债务都具有严格的适用范围以及相应要求,举债也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进行举借,不得通过城投公司等企事业单位举借,地方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也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并要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而在PPP模式下,则是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的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者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从上述分析来看,今后地方基础设施的建设或公共服务的供给,城投公司想要参与进来,必须要脱虚向实,逐渐转型为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

 

从2015年开始,国家在鼓励城投公司继续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战略性新兴产业、城市停车场建设和养老产业四个领域放宽城投公司的发展审批限制,允许其作为项目主体,引导城投公司在这些领域继续参与城市建设任务。因此,城投公司投资的领域也从以往的偏重土地开发等公益性项目转向政策指向的养老、城市停车场等准公益性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等经营性项目。从我们操盘的城市级智慧停车项目来看,项目模式的设计就充分考虑了城投公司实体化转型的需求,根据政策文件的规定,让适格的城投公司作为社会资本出资方,以PPP形式参与项目运作并获得收益,实现市场化运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