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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有给我交社保,向法院主张经济补偿金却得不到支持

 思雨如织 2018-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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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对于每个职场人都不陌生,一个员工入职,公司一定要给员工购买社保。《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不管员工是否愿意购买,单位都要依法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案情简介】

陈某华于2013年10月28日入职深圳市某箱包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12月陈某华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为:“通知人陈某华在你公司工作以来,你公司一直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通知人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手续,未依法为通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据此,通知人依法解除与你公司的劳动关系。”

公司没有给我交社保,向法院主张经济补偿金却得不到支持

【法院审理】

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均认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陈某华以深圳市某箱包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以及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陈某华并未举证证明其在职期间有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公司在一个月内未予补办缴纳的事实,故对其以上述理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但实践中各地对该项规定的适用有所不同,而深圳因《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所以不支持员工任性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因此如存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应先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补缴要求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仍未补缴,员工即可以此为由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再提起劳动仲裁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根据广东省高院意见,如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险种不足,员工也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员工入职一个月后,如发现单位未购买社保,可通过邮件,书面等形式向公司申请购买社保并留底保存。如在此后公司依然不购买社保,员工可向法院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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