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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语!自愿放弃社保,离职后反咬企业不给买社保并索赔经济补偿金?

 成都律师刘艳 2023-05-29 发布于四川

实践中,不少员工与企业之间签订了诸如《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书》之类的文件,然后企业要么把社保缴纳金额以现金补贴的方式支付给员工,要么干脆直接省去这笔支出,然后企业以此为由不为员工购买社保。最后,职工离职时却反咬企业不为其缴纳保险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自愿放弃社保,有的员工系被迫“自愿”,比如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员工隶属于企业,存在企业利用其优势地位侵害员工权益,但依然存在部分员工系真实意思表示,比如他们觉得工资待遇低,需要将社保缴纳金额以现金补贴的形式提高收入。无论是真实意思表示,还是被迫自愿,那么一旦员工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该不该支持?对此,以小编了解的信息来看,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法院,其把握的标准有所差异。至少,目前的判决书存在三种不一样的说辞。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申3465号:胜在员工!

【案例节选】

再审申请人(指公司,下同)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指员工王某,下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自己不愿缴社保,不能以申请人未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意识到签署劳动合同中承诺约定的后果。……故申请再审。

本院(指北京高院,下同)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因此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公司认可其未给王某缴纳社保的事实,王某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公司关于王某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主张无需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再审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观点总结】

法院认为,法律明确规定社保金的缴纳是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员工与公司的一纸协议得以免除。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事后又直接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予以支持。其中,有些省份还出了地方性规定。比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2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再11号:胜在公司!

【案例节选】

再审申请人王某(指员工王某,下同)申请再审称,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指公司,下同)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66889元。事实与理由:王某提交了自己的微信工作群,显示班组领导曾发布通知要求名单中的职工填写不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申请,并且提交了该发布人的微信资料、绑定手机号的使用人信息。申请人还提交了相关录音,证明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一审法院未对上述王某提交的非自愿书写及在书写后要求参保的证据组织质证。

公司辩称,1.王某在职期间我公司多次书面通知其缴纳社会保险,但王某多次以书面形式明确向我公司提出申请以因个人原因已办理新型农村社会保险为由,申请不再缴纳社会保险并承诺不再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现又主张,违背诚信原则。2.根据现有的保险政策,在王某已经缴纳农村新型养老保险、不予配合办理社保手续的情况下,我公司无法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我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3.王某的社会保险权益仍可以通过补缴等方式实现。

本院再审认为,确定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为:公司应否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

关于公司应否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问题。本案中,王某对于其曾书面申请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无异议,并认可书面申请上签名的真实性。在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公司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时,应当认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应对其签字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虽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在王某自愿不予办理的情况下,其再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原判决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观点总结】

法院认为,法律虽然明确规定社保金的缴纳是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但员工的自愿不缴纳社保的申请也违反诚实信任原则。比如,员工在工作期间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不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中也明确写明因个人原因不要求公司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不向公司追究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员工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意识到提交该申请的法律后果。但是,员工如果事后直接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话,可能不被支持。因为即使双方的合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但其以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之类的,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申1855号:各担责任!

【案例节选】

鉴于这个案例是之前在某官方网站上查询到的,但目前我再次到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却几次都没有查询到这个案例。(不知道是网络原因,还是已经被删除了)之前,曾经改编、借鉴过,有兴趣的朋友,不妨前往阅读:《法院:员工放弃社保无效,但员工与公司都有过错,责任三七开!

【观点总结】

法院认为,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系无效,但公司也有过错,责任采取三七开。也就是说,综合法律规定和诚信原则两个方面考虑。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事后又直接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予以部分支持,酌情认定员工、用人单位对于经济补偿部分按30%和70%承担为宜。

小编有话:我不生产判决书,我只是判决观点的搬运工!

之前,我在某网络平台上做出回答,讲述了目前各法院持有的以上三种不同观点。有人为此还在下面留言批斗过我——

1646702603(1)

这里强调一下,我不生产判决书,我只是各法院判决观点的搬运工!

本文转自“成都律师刘艳”公众号,更多问题关注公众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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