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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问答:共产党员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了“六大纪律”中的那一项?

 wangwangyaoyao 2018-05-15

每周一问答 第6辑 

问:共产党员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了“六大纪律”中的那一项?应受何种党纪处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把上述行为明确为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需要强调一点,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党员干部有“权色交易、钱色交易”行为的,不需要造成不良影响,只要发生就要受到党纪处分,特别是有“嫖娼”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来宾市某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李某某,严重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并保持不正当性关系。李某某还存在受贿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李某某被开除党籍和公职,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5.9万元。

【点评】从上述案例看,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党纪党规,触犯了国家法律,最终受到了党纪国法的严惩。党的生活纪律是每一名共产党员在生活中应遵守的行为规则和修身律己的“红线”。对党员生活严格要求,是由党的先进性决定的,党的先进性要求党员既应该在生产、工作和学习上起到先锋模范作用,也应该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以身作则,严以修身、严于律己,永葆共产党员本色。

【延伸】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严守生活纪律 培养高尚情操》

http://www.ccdi.gov.cn/xwtt/201510/t20151028_64097.html


 

 

编辑:谢世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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