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文以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 2017年版)》为目的而撰写。 《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要求填报长期待摊费用原值、摊销以及纳税调整等情况。 一、申报表需要填报的“长期待摊费用”内容 《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要求填报长期待摊费用包括: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开办费 (五)其他 前三项都是与固定资产相关的长期待摊费用,第四项是指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 二、涉及固定资产的长期待摊费用纳税调整及填报 (一)会计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对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进行了说明,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通常包括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装修费用等。 会计准则第六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可以分为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和费用化的后续支出。 (二)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要么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要么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修理费)。当然,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资产只能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一般情况下,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即便是会计处理不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而是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只要“适当延长折旧年限”,也是符合税法规定的,不会产生税会差异,除非会计上折旧年限、方法等不符合税法规定。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比如房屋装修费,只要按照“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即可,当然税法规定的摊销方法是直线法,一般也不会产生税会差异,除非会计处理的摊销年限缩短、方法采用了非直线法。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税法对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强制性资本化(长期待摊费用)要满足2个条件,如果没有满足税法规定条件则遵从企业会计处理(即使没有满足2个条件,企业会计处理要资本化,税务方面也是可以的)。而会计处理方面,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是没有比例和延长时限的条件规定,由企业财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要么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要么费用化。 【案例43-1】2017年6月,甲公司将一台汽车送修,汽车原值(计税基础)23万元,大修支出14.04万元(价税合计),延长使用年限2年,预计尚能使用4年。修理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17%税率,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 企业财务人员基于职业判断会计处理将修理费进行了费用化处理。 借:管理费用 12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万元 贷:银行存款 14.04万元 分析:由于汽车大修理支出已经满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因此税务处理时不能直接费用化,而应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即按照汽车预计尚能使用4年的时间摊销,存在税会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017年税前扣除金额=12*6/(4*12)=1.5万元。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 第一步:填写《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如图43-1: 第二步: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如图43-2: 注意:以后年度在纳税调整时,不需要再填《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的“(十七)其他”账载金额。 三、开办费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对于筹建期间开办费的纳税调整,在之前也专门写过类似文章,链接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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