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资本家同商业工人的关系现在的问题是:商业资本家即这里所说的商品经营者所雇用的商业雇佣工人的情况,究竟是怎样的呢?从某一方面来说,一个这样的商业工人,和其他工人没什么区别,他也是雇佣工人。 第一,因为这种劳动也是用商人的可变资本,而不是用其收入中拿来花费的那部分货币购买的;因此,购买这种劳动的目的并不是为其提供私人服务,而是为了使预付在这上面的资本发生增殖。 第二,因为这些劳动力的价值,从而他们的工资,也和一切其他雇佣工人的情况一样,是由他的劳动力的生产费用和再生产费用决定的,而不是由他的劳动的产物所决定的。 但是,由于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之间的差别,进而在产业资本家和商人之间产生的某种差别,必然也会在商业工人和产业资本直接雇用的工人之间发生。 因为商人作为单纯的流通当事人既不能够生产价值本身,也不会创造剩余价值,所以,他雇用的执行同样职能的商业工人,同样也不可能为他直接创造剩余价值。在这里,与在生产工人的场合一样,我们同样假定工资是由劳动力的价值决定的,因此,商人并不是靠克扣工资的办法来发财致富,也就是说,他并没有把他仅仅部分地支付了的对劳动的预付,加进他的成本计算中去,换句话说,他绝不是靠欺骗他的办事员等等的办法来发财致富。 就商业雇佣工人来说,其根本困难不在于说明他们是怎样直接为他们的雇主生产利润的,虽然他们不直接生产剩余价值(利润不过是它的转化形式)。 这个问题,在对商业利润的一般分析中实际上已经解决了。 产业资本之所以能够获得利润,是因为把包含在商品中并且在商品中实现的、但却没有为此支付任何等价物的劳动拿来出卖,同样,商业资本之所以能获得利润,是因为对于包含在商品中的无酬劳动(这是投在这种商品生产上的资本作为总产业资本的一个相应部分来执行职能时包含在商品中的)没有给予全部支付,相反,在出售商品时他却让购买者把这个仍然包含在商品中的、但他并没有支付报酬的那部分支付给自己。 商人资本和剩余价值的关系与产业资本和剩余价值的关系是有不同之处的。产业资本通过直接占有别人的无酬劳动来获取剩余价值。 而商人资本则是间接地使这个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从产业资本手里转移到自己手里,从而分享了这部分剩余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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