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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确权的正确姿势

 bbpp08 2018-05-16


01

案例回顾与解析

最近中江信托一个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案列备受大家关注,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2016年8月找中江信托融资6亿元,作为增信措施,大连机床提供了其“合法拥有”的对惠州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的近7.6亿元应收债权进行质押担保,中江信托获得了惠州比亚迪公司确认的《应收债权转让及回购合同》附带的《债权确认函》。但在后续起诉追讨大连机床债务过程中,却意外证实大连机床拥有的惠州比亚迪公司应收账款系虚构,所盖公章系萝卜章。更有意思的是,此前中江信托此笔应收账款真实性进行确认,已安排人员债务人经营地进行了现场尽调,尽调人员也受到从比亚迪厂区走出4、5人员的接待,直到事发才反应过来,这些接待人员是冒充的。


知道应收账款容易虚构,但能虚构的手段玩如此之深的,大概也没几个了。大连机床案例的细节,我们无法得到更多的信息,但虽然进行进场尽调,如果获得一份《应收债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及其附带的《债权确认函》,没有其他的基础合同、收发货或服务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他凭证的情形下,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进行确认,无疑是存在缺陷的。而应收账款作为融资方式现实中可能确实存在较多比较地方


首先,很多业务实质上,要取得上述那么多的凭证并不那么简单。比如:(1)有的企业应收账款现金流回流不错,但业务过程中,考虑到避税的情形,压根就没有开发票,而回流的款项也是直接支付到企业实际控制人开设或安排的其他账户中;(2)当然,前面问题本身涉嫌基础资产合法性的问题,但有一些情况下,企业开票本身没有问题,但因退货结算比较频繁,发票的开具时点并不在货物发出或收到时,而是在一定的期间内统一结算,在收到货款时才最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模式下一方面应收账款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条件存疑,即使符合确认条件,企业本身记录的应收账款数额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需要在现金流测算的时候考虑以往的结算率,另一方面是不可能在发出货物确认应收账款的时候开具相应的发票;(3)还有收发货的凭证或服务凭证,我们想象中都希望采购方或者接受服务方盖公章进行确认,但一般情况下,可能仅仅是业务对接人员签字确认;(4)另外,我们确权最重要的一个手段就是债务人的签署的《确认协议》。现实中,也存在比较头疼的问题,就是债务人本身并无义务去配合做这个事情,尤其是涉及一些比较大的机构的时候,比如医院、大型国企或民营企业等内部流程比较复杂的单位,取得《确认协议》本身存在较大的困难。


其次,应收账款本身存在虚构的可能性。应收账款是企业自己记录的,因此不可避免会存在记录错误、虚记、虚增的可能性,而虚记或者虚增就是应收账款确认中最大的风险点。常见的虚增、虚记的手法主要有:(1利用各种手段多记应收账款,如债务人已经偿还了应收账款,但在报表上未予以冲抵;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的情形下,故意低估总成本或多记实际发生成本以提高当期完工百分比。2通过未披露关联方虚构交易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最后,应收账款的实现很大程度依赖于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如果债务人履约意愿或履约能力存在瑕疵,将直接导致应收账款回收的落空。比如,债权人对应收账款债务人负有同种债务,应收账款债务人对企业拥有法定抵销权;债务人历史违约记录多或应收账款账龄偏长等。


去年发布的《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看,核心企业的应收资产证券化是政策鼓励的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类型。不得不说,中小企业长期以来均存在融资难的问题,一直承受着较长账期的应收账款眼前的运营资金短缺的压力,从实际情况出发,如果说有一资产大概所有企业都可以用来证券化的话,那么应收账款应当实至名归。因此,面对上面应收账款的“虚”,我们必然需要见招拆招,应收账款由这样才可以逐步盘活十万亿级别以上存量的应收账款进行融资,这对于加强直接融资,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引导资金流入实体经济,意义十分重大。


02

应收账款确权小问答

要做到应收账款的“虚”变“实”,就需要树立正确的应收账款确权姿势,既不能完全依赖材料的形式审核,也不能不考虑各项业务的实际情况,一味对纸质材料提出过高的要求。小编在这里以问题列表的形式,讲一下自己对确权一些问题的理解,供大家实际业务做参考:


1、为什么要进行应收账款确权,应收账款确权的含义是什么?

应收账款确权是通过对应收账款形成过程中的各项资料进行收集及验证,证明企业所记录的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应收账款确权是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融资等各项融资行为进行的前提要件。


2、应收账款确权一般流程是什么?

应收账款其实并不陌生,从会计角度和法律角度来看,他是属于企业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类科目,以及是企业基于日常的经营活动提供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服务而产生的债权。因此报表上的一笔应收账款,反应的是企业的经营实质,背后必然有业务洽谈,达成合意,发货收货,提供及接受服务,开具发票,确认应收的一系列过程,而这些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就是我们确权核查的重点。因此一般的核查流程如下:

(1)尽可能收集应收账款产生过程中的基础文件,如业务合同、收发货凭证(出库单、运输单、验收单等)、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的记账凭证等,以明确应收账款对应企业经营行为的客观存在。

(2)了解企业的业务实质及企业应收账款的确认方法,并结合拟入池应收账款形成的基础文件及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确定应收账款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可以认定为会计上的应收账款。比如发出商品是否存在退回可能性,可能性有多大以此判断是否已将发出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货方。

(3)核查基础合同、发票及记账凭证金额,对应收账款的数额、付款日期等进行认定。

(4)以签署《确认协议》的形式,取得企业同债务人就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准确性、具体数额、付款日期以及对该笔应收账款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抵销情形的确认。

(5)就拟入池的应收账款,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查询,保证拟入池应收账款未进行过质押、转让等操作,并在转让前保持持续关注,转让后及时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3、上述提及的基础资产文件,是否所有的材料都需求收集齐全?

上文也提及到一些实际业务中,有一些材料比较难以取得的情况,小编认为,应收账款形成的材料应当结合整个行业的业务惯例来确定材料的内容及形式。比如:有些大型超市或者医院在收货的过程中,惯例都是由经办人员签字确认,我们可以采取现场走访的方式,对这种形式进行确认,然后收集相关由经办人员签字的签收文件,而不是必须由超市或医院盖公章确认。对于发票是否一定需要的问题,如果企业是为了逃税不开票,那基础资产的合法性本身就存问题,这类情况,必须取得已经开具的真实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先行发货,结算时候开票的情况,应收账款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不存在问题,需要重点关注企业应收账款的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确认应收账款的情形下,可以暂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应收集历史结算信息的相关材料,确认企业一直以来均是按照这个业务模式进行经营的。


4、是否一定需要债务人的确认?

债务人的确认只是应收账款确认比较重要的手段之一,把应收账款的确认仅仅理解为债务人的确认是不准确的。因此,在基础材料核查无明显疑义的基础上,对是否一定需要取得债务人的确认要区分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

(1)如果债务人数量比较少,建议取得所有债务人对应收账款真实性、准确性、具体数额、付款日期以及对该笔应收账款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抵销情形的确认。

(2)如果债务人资质良好,如评级AAA或者属于全国性的国有企业等情况,在结合其他核查方法无明显疑义的情形下,也可以一定程度上豁免取得《确认协议》。

(3)如果债务人属于小而分散的类型,那么参考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审计认定的标准,对一定比例的债务人发出相关函证,并对回函率及准确率进行设定或者直接由会计师对应收账款进行审计确认。


5、其他需要关注的问题有哪些?

关注企业同债务人之间是否有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关系、董监高交叉任职关系、直接或间接共同股东关系、直接或间接共同投资关系等进行核查。如果核查属于关联方,应对企业同关联方交易的内部制度及审批流程,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等进行重点关注。另外,对企业同债务人之间的历史交易情况也应予以必要关注,债务人的历史是否存在逾期付款或违约情形,债务人历史履约的相关凭证等。


最后需要提及一下,应收账款的确权应当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并不存在固定或一成不变的确权方法,实际操作中应该结合具体的情况,从法律、财务会计及商业合理性等各个不同的维度进行交叉验证。只要方法运用适当,应收账款是可以做到由“虚”转“实”的,从而加速推动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发展,盘活巨量的沉睡资产,更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推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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