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闲谈 本案中,企业支付票面金额8%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专票,票额468397.5元,税额68057.77元。按照8%折算,企业实际支出37471.8元,买的发票能抵68057.77元增值税,如果有利润的话,还可以税前扣除少缴企业所得税100084.93元。 支出37471.8元,少缴168142.7元税款,确实是笔好买卖,但是一旦被税务机关抓住,有什么后果呢? 案发后,该企业缴纳增值税68057.77元、滞纳金4866.49元,并缴纳罚款88475.1元,人民法院又判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此处未涉及企业所得税,可能是由于企业所得税在地税机关缴纳) 暂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补缴的情况下,企业最终的资金成本是238871.16元,你以为交完钱就好了么,其实不是,企业负责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 所以,看完这个判决书,你再虚开专票,我就明人不说暗话,你就是个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浙0282刑初54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慈溪市飞龙同步带轮有限公司。 被告人沈汉达,男,系慈溪市飞龙同步带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8)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慈溪市飞龙同步带轮有限公司、被告人沈汉达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琦、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沈某1、被告人沈汉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沈汉达为被告单位慈溪市飞龙同步带轮有限公司少缴税款,在无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8%的开票费为代价,先后通过陈某(另案处理)让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张,价税合计人民468397.5元,共计税额人民币68057.77元,并用于公司抵扣税款。案发后,被告单位慈溪市飞龙同步带轮有限公司已补缴增值税人民币68057.77元、滞纳金人民币4866.49元,并缴纳罚款人民币88475.1元。 2017年7月7日,被告人沈汉达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慈溪市飞龙同步带轮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沈某1、被告人沈汉达在庭审中均无异议, 相关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汉达为被告单位慈溪市飞龙同步带轮有限公司的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沈汉达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慈溪市飞龙同步带轮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被告人沈汉达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 健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XX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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