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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执业药师法规通关笔记】第7章特殊管理的药品管理:兴奋剂的管理

 山河教育网 2020-05-09

前言:

其中

中药一:共48节                               药一:49节  

中药二:共83节                               药二:57节

中药综合:56节                               药学综合:95节

药事法规:40节

第五节 兴奋剂的管理

(历年参考分值1-2分)

【要点提示】

1.兴奋剂分类。

2.兴奋剂管理。

一、概述

    (一)兴奋剂含义

    兴奋剂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

    (二)目录和分类

    1.《2017年兴奋剂目录》分为7大类,共计286个品种。

    该目录中品种类别分布如下:

    (1)蛋白同化制剂品种80个。

    (2)肽类激素品种44个。

    (3)麻醉药品品种14个。

    (4)刺激剂(含精神药品)品种71个。

    (5)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3个。

    (6)医疗用毒性药品品种1个。

    (7)其他品种(β受体阻滞剂、利尿剂等)73个。

    2.7大类包括刺激剂、麻醉止痛剂(哌替啶类和阿片生物碱类)、蛋白同化制剂(合成类固醇)、肽类激素、利尿剂、β受体阻断剂、血液兴奋剂等。

二、兴奋剂管理

    (一)含兴奋剂药品标签和说明书管理

    药品中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应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

    (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经营管理

    1.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时,应严格审核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合法资质证明材料,建立客户档案。

    2.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储存在专库或专柜中,专人负责管理。

    (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销售及使用管理

    1.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只能向医疗机构,具有同类资质的生产企业,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2.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批发企业只能向医疗机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和其他同类批发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3.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或批发企业还可以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肽类激素中的胰岛素。

    4.医疗机构只能凭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向患者提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处方应当保存2年。

    5.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或其他肽类激素。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处方销售胰岛素以及其他按规定可以销售的含兴奋剂药品,执业药师应提供用药指导。

    6.自兴奋剂目录发布执行之日起,不具备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经营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之前购进的新列入兴奋剂目录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应当按照《反兴奋剂条例》规定销售至医疗机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或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已购进的新列入兴奋剂目录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可以继续销售,但应当严格按照处方药管理,处方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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