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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入关后第一代皇帝:顺治皇帝(7)

 墨香笙樵 2018-05-18
他推行甄别之法,擢优汰劣,要求各地督抚对所属官员“严加甄别,有德有才兼通文义者著保奏”,“不堪为民牧者立行参劾,不得姑留地方害民..不行纠参即为溺职,事发一并治罪”。他认为“知府乃吏民之本,若尽得其人,天下何患不治”,并认为全国百余府中有三十府最为重要。为选好知府,他于十二年正月下令“在京各衙门满汉堂官三品以上及在外督抚,各举才行兼优堪任知府者一人,详开履历事迹具奏,吏部再加察议,奏请定夺,以备前三十处知府之用”。为得到真才,福临亲自动手选拔官员。十年三月,他谕内三院:翰林院官员“必品行端方、文章卓越方为称职”。为此他要“亲加考试,先阅其文,后观其品,再考其存心持己之实据,务求真才”。显见,他把才放在第一位。次月,他便将经过考试的各官“御笔亲定去留”。有时他将随时发现的人才越级提升。一日他微行入翰林院,见庶常胡兆龙独自学习清书(满文),他当即传旨“超升学士三级为侍读”。
  
  顺治十年三月,他采纳吏科给事中魏象枢的建议,实行京察“大计”,即对各地官员普遍进行考核。这次大计中共有九百六十九名官员受到了革职、降调、致仕的处理。从此三年一大计,定为制度。这年四月,他谕吏部:“京官殿最亦当察核”。这是考核在京官员的京察,从此也按期举行,成为制度。
  
  他加强对内外官员的监督,尤为重视都察院和御史的作用。他以“都察院为朝廷耳目官”,一再申饬:“上自诸王下至诸臣,孰为忠勤,孰为不忠勤,及内外官员之勤惰,各衙门政事之修废,皆令尽言”,“分别参奏”。与此同时,还向各地派出大量御史,作为皇帝的“耳目”以“简任巡方”,“察吏安民”。他还下令满汉官员互参,即互相监督,“如汉官玩误,满官据实奏闻;如满官执延,汉官亦据实奏闻”。
  
  福临加强对官员的控制,不许结党结社,不许太监预政。他有惩于明末士人结党、太监干政的祸国,多次严令“内外大小官员,各宜恪守职掌,不许投拜门生。如有犯者即以悖旨论罪”。他认为投拜师生即为结党,后竟定为不赦之罪。他严厉惩处“贿买关节,紊乱科场”的考试作弊行为,屡兴科场狱案。他严禁私交、私宴,他认为如此行事便可以“永绝朋党之根”。顺治十年六月下令禁太监预政,设十三衙门专为“宫禁役使”,“不许(太监)干涉一事,不许招引外人,不许交结外官”。“如有内外勾结”,“审实一并正法”。十二年六月命立十三衙门铁牌,上刻敕谕严申不许中官干政之条,如有“窃权纳贿,嘱讬内外衙门,交结满汉官员”等事“即行凌迟处死”。为了锻炼官员,他还实行官员内升外转的办法。十年四月他谕吏部说:“国家官员内外互用。在内者习知纪纲法度,则内可外;在外者谙练土俗民情,则外亦可内。内外敭历,方见真才。”福临认为“治国安民首先严惩贪官”。他对贪官深恶痛绝,惩处贪官成了他清澄吏治的重要一环。他严惩了一些贪官,如首先迎降的恭顺侯、漕运总督吴维华,以贪一万余两,虽因有功免死,却“革职,永不叙用,赃追入官”。他三令五申告诫大小官不可贪赃身败,但收效甚微,贪赃枉法者仍然接连不断。福临寄予最大希望的耳目官巡方御史也接连以身试法。如顺天巡按顾仁出巡前,福临两次召见,谕其“洁己率属,奠安民生。若不法受贿负朕委任,则不拘常律,虽赃数无多定行正法”。可他到任之后即悖旨贪婪,索取贿赂,陷害无辜,造成受害人冤抑难申刎颈叩阍这一轰动一时的大事件来。此事对福临震动很大,他除了杀掉顾仁并处罚一应干连人等外,还下令:“贪官蠹国害民,最为可恨”。“嗣后内外大小官员凡受赃至十两以上者,俱籍其家产入官。”立法不为不苛刻,但仍然止不住贪官恣肆。十四年七月福临很赏识的原巡按御史刘嗣美也因“监守自盗”被流放。十五年十一月江南按察使卢慎言“贪赃数万”被处极刑。面对“贪习犹未尽改”的现实,福临愈加恼火,他下令:“今后贪官赃至十两者,免其籍没,责四十板流徙席北地方。”“衙役犯赃一两以上者流徙”。于是有的大臣上奏认为此法“过重”,致使“人犯抵死不招”。刑部等衙门也会议奏请“今后衙役亦照官律拟罪”。福临仍然不以为然,他说:“与其畏法不招,何若使其畏法不贪!”“朕明知立法既严,于贪官蠹吏有所不便,必怀怨心,但轸念民生,即为贪蠹所怨,亦不遑恤。若不如此,贪风何由止息!”所奏与所议“俱属不合,著严饬行!”福临非常欣赏与佩服朱元璋诛戮大臣,以重法治世的经验。他惩贪决心坚定,无奈事与愿违,惩贪与澄清吏治的其他问题一样,终顺治一朝,也未能解决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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