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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反腐

 老庄. 2014-05-29


 

        最早的腐败官员,大约可以追溯到传说中的尧舜时期。《左传》里记载了一个尧帝时的故事:“缙云氏有不才子,贪于饮食,冒于货贿,侵欲崇侈,不可盈厌……天下之民以比三凶,谓之'饕餮’。只是囿于当时的物质水平不高,腐败的表现不过是多吃多喝的“饕餮之徒”。

        随着社会财富激增,监察官吏的法条和部门也随之应运而生。汉代有针对官吏经济犯罪的两种专门刑律:“主守盗”和“受赇”。前者打击利用职务盗窃国家物资的人,后者惩治官吏枉法受贿行为。

        从行政制度上,汉文帝规定“官吏以饮食免”,相当于禁止大吃大喝,上级官吏吃下级官吏一顿饭,免职!汉元帝时规定: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意味着贪官一旦事发,政治生命从此结束,想“易地复出”?没门!

        隋唐时期的 御史台是最高监察机关,也是皇帝的耳目之司。隋文帝通过宫廷政变而篡夺北周政权,从中央到地方,大量充斥着原北周旧臣。为了保证这些官吏对新政权的忠诚, 隋文帝就利用御史台对各级官吏进行全面监督,不仅查访官吏的公务,而且也了解他们的私生活。这就使得当时的御史能够充分行使职权,一些重大的贪污案也是经 御史弹劾而被揭发出来。

        而到了隋炀帝时期,担任御史大夫的裴蕴善于揣摩炀帝的心意,凡是炀帝不满意的人,他就罗织罪名加以诬陷,炀帝打算宽恕的人,他就想办法释放。大权在握的裴蕴滥用职权,使监察机关成为紊乱朝政、违法乱纪的渊薮。隋炀帝时期普遍存在的贪污腐化,与御史台的变质有着直接的关系。

        清代学者赵翼云:“宋以忠厚开国,凡罪罚悉从轻减,独于赃吏最严。”宋朝在设置各级各类监察机构的基础上,制订了一套较为系统的监察措施。如果一个官吏贪赃枉法,他就可能受到上下左右诸如监察官、关系人、受害人与“秘密侦探”等多种人的监督揭发。

        但事实是,有相当一部分负有监察检举之责的官吏官官相护或徇私舞弊,同时受害人也担心报复而不敢告发。

        针对上述弊端,宋朝还有几套方法,一是周防法,监察各级官吏的监察官本身也受到监察。其二为考课法,文武官员定期进行全面考核,是否枉法犯赃是其中的重要项 目。此外还有“连坐”法,某官员犯贪赃罪,其上司、曾举荐过他的官员都要受到处罚,这使得上司注意防范下属犯贪赃罪,举荐者关心被举荐者的德行,官员贪赃 一定程度受到牵制。

        再严的制度和法条总有漏网之鱼,有的皇帝看不下去,就要亲自出马反腐。明代朱元璋大概是中国历史上反腐倡廉下手最狠的皇帝,他喜欢亲自参加刑狱的审判,往往刻意追求查出大贪大案。他还亲自编定《明大诰》,汇总自己审理的案件,再加上就案而发的言论,合成一种训诫天下臣民必须严格遵守的刑事特别法。

        为了监督各级官吏行为,朱元璋设了都察院御史和六科给事中职位。然而这些监督部门也不干净。洪武十九年,都察院御史刘志仁奉命去淮安处理一宗案件。到达后故 意拖着案子不审,吃了原告吃被告,还诱奸良家民女。后被朱元璋处死。朱元璋又查出六科有61个给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贪污受贿行为, 一一做了处理。

        洪武二十五年,朱元璋令人编《醒贪简要录》颁布天下。这是中国历史上首部反腐教材,朱元璋亲自作序,表述了颁布《简要录》的初衷:“四民之中士最贵,民最苦……今居官者,不念吾民之艰,至有剥刻而虐害之,无仁心甚矣”——现在做官的不念民苦,甚至还刻剥而虐待他们的,真是太没有心肝了!

        《简要录》还规定,官吏贪赃银六十两以上的要斩首示众,百姓不分贵贱,皆可直接到京城告发地方官吏的贪污罪行,地方官吏不准拦阻。

        普及法律,发动群众,严刑峻法,这些都是提高贪污代价的办法。然而,在高度集中的皇权专制下,下级官员对上级官员的人身依附不可能避免。而在人身依附下,又很难建立起完备有效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朱元璋至死也弄不明白,他杀了那么多贪官,以身试法者为何还“前腐后继”

        相比之下,清朝雍正帝的做法就高明得多。他对守法官员给予合理报酬,同时对越轨墨吏行以严刑峻法,刚柔并济,赏罚分明。

        雍正接手的大清朝,国库空虚,亏空巨大。各地亏空的钱粮到哪里去了?不是上司勒索,就是自身渔利。但是,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员的贪污、挪用、借支公款,又 确有其“不得已”处。因为清从明制,官员俸禄极低。正一品官员的年俸不过纹银一百五十两,七品县令则只有四十五两。这点俸银,养家糊口都成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讲,明清两代吏治的腐败是给逼出来的。有鉴于此,雍正给官员们发放数目可观、远高于平日工资的“养廉银”,同时还额外再给京官发津贴、给不同级别官员规定不同数额的办公费用,同时取缔“馈赠礼金”和“索取归礼”等陋规。

        历史小说和影视作品中,常有令人“闻风丧胆”的“钦差大臣”。从雍正朝的情况来看,钦差大臣的确很有威慑力,因为,担任这个职务的,大多是直接归皇帝领导、专门查办地方官贪污案件的。钦差大臣一般由清正能干的中央官员组成,与地方没有瓜葛。

        同时雍正还抽调一大批候补州县与钦差一起查办贪官污吏。这些人与被查的贪污犯没有利益关系,就不会对地方官包庇纵容。查出的贪官就地免职,从调查组里选派同级官员接任。这样一来,接任的官员就不会为前任官员打圆场,填补亏空,遏制了“前腐后继”的歪风。

        雍正的又一个重要举措是成立“会考府”。这是一个独立的核查审计机关,负责稽查核实中央各部院的钱粮奏销。各地方上缴税银或报销开支,各部院动用钱粮和报销 经费,都要通过会考府会考(稽查核实)。部院长官既无法贪污,地方官员想通过花一点好处费,把自己欠的亏空全部赖掉,也成了不可能的事。

        一旦发现贪官污吏,雍正的对策是:先罢官,后索赔。赃官的罪一旦核实,就把他的家抄干净,连他们的亲戚、子女的家也不放过。雍正下令:“丝毫看不得向日情 面、众从请托,务必严加议处。追到水尽山穷处,毕竟叫他子孙做个穷人,方符朕意。”此令一下,全国一片抄家声,雍正也得了个“抄家皇帝”的封号。

        雍正反腐倡廉仅仅五年,国库储银就由康熙末年的八百万两增至五千万两。“雍正一朝无官不清”的说法,也许夸张了点,但其反腐策略和思路,仍值得后世借鉴。



(作者:张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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