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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印花税税务稽查揭秘

 松涛楼 2018-05-18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九鼎财税专家团队在为房地产企业服务时发现,企业经常在一些常见问题上动手脚,岂不知税务机关早已洞若观火,今天我们把房地产企业和税务机关斗智斗勇方案整理出来,以便企业参照、防范于未然。


常用手段】


(一)单位和个人在订立经济合同时有意将具有合同性质的书据称为意向书、契约等,未按规定贴花。


(二)书立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转让合同(协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购销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借款合同、财产租赁合同等,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检查方法】


(一)将应税合同的纳税贴花金额进行汇总,并与“管理费用”账户中的印花税支出数额进行核对,核实是否有应税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的情况。


(二)逐项审阅纳税人书立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转让合同(协议)》,确定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核实是否少贴花。


(三)检查纳税人书立的各种凭证,是否具有合同性质,再对凭证的内容和性质进行审核,参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确定合同是否属于应税凭证,重点审核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是否贴花。


(四)对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所属税目,核实纳税人有无混滑税目,错用税率的情况,如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错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贴花。


(五)对应税合同计税依据检查时,逐项审核应税合同,确定计税金额和应纳税额,将确定的应纳税额与粘贴的应税合同上的印花税票或缴纳印花税的缴款书核对,补贴少贴的印花。


(六)检查应税合同书立时间,核实是否在书立时贴花。


(七)通过审查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变动增减情况,核对有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应注意纳税人是否混淆了应税书据与免税书据,有无将应税书据当作免税或不征税书据处理的现象,从而核实应税书据是否已按规定计税贴花。

来源: 孙炜财税课堂 作者:牛鲁鹏  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分享财税知识,感谢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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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下调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方略主要内容
(解决实际问题,提升实战能力)  

内容纲要:


第一部分、税改新规


1、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2、减税额:税率下调,预计全年可减税24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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