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的档案管理资料,由委员担任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管理工作。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担任档案管理的日常核查监督人,定期、不定期地督查指导档案管理工作。 一、档案资料应编目编号造册,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自觉遵守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收集,整理,归档,查询,保管,销毁等工作。档案资料的编目应有资料类型,保管期限,形成时间和建档时间等项目。 二、各委员在工作中收到或产生的各类文件,应及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三、凡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相关的所有文字资料、音像资料和实物等都属于档案资料的范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资料; 2、 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3、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4、业主大会设立备案及各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备案的材料; 5、印章使用登记资料; 6、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 7、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8、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9、业主和使用人的提议、书面意见、建议书; 10、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文件(流程中涉及的所有材料); 11、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清册; 12、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 13、其他有关材料。 四、档案的借阅必须有业主委员会主任的书面批准,应该进行登记。原则上只能现场借阅,档案资料不离开保管现场。 五、档案文柜或库房必须有防盗,防火,防潮,防鼠等措施,文柜或库房内的档案应排列有序,按照保管期限或类别,或其它项目进行保管。 六、档案的销毁,须严格按照保管期限,且应该填写销毁目录清单表,注明销毁原因,经过业主委员会主任的签字审批。销毁时,应该至少有另外一名委员现场监督。 七、由于保管不善造成的档案损失由档案管理人承担,由于借阅人造成档案损失,由借阅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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