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权利金就是现实和梦想的结合 | 王律师看期权(一、二、三)

 东湖之春004 2018-05-20


王斌 货币传奇 期权世界 昨天

(一)期权是对定金制度的创新



大家好,今天我们来学习一堂期权课。这堂课的主题是“如何判断期权的权利金是否合理?”。为什么要学习这样一个主题呢?因为我们都知道,我们在期权交易中,如果付出去的权利金太高了,将来我们必须以更高的价格把它卖出去才能获利,否则就会亏损。所以我们在买入期权的时候,很关心权利金是否太贵,但我们又不知道什么是一个参考标准。


我本人是哲学专业的,后来一直做一名律师,现在从事程序化交易,写过很多EA,并办过一些培训,我还是长篇金融题材小说《情迷期权》的作者。由于我的这种专业背景,所以我今天给大家带来一种哲学和法学的视角。大家以前听到讲期权,基本上都是从经济学、金融学的视角,很少可以听到哲学和法学的视角,所以我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新的思路,新的启发。


下面来预告一下本讲座的主要内容。如果从哲学的角度来认识问题,就有一些思维习惯:第一是喜欢追根溯源,第二是要去探究事物的本质。所以我们要追究:


为什么会产生期权?

期权的本质是什么?

期权是如何定价的?


在期权定价的知识体系中,有一个概念非常关键,就是“隐含波动率”,那隐含波动率是什么东东?


然后我们就可以回答今天的主题了:如何判断期权的权利金是否合理?



下面我们就进入到正式的课程。第一部分内容:为什么会产生期权?


很多人可能会认为期权是一种金融产品,是华尔街的精英们发明出来套利的东东,其实不是这样的。期权的历史至少有好几千年了。但历史上关于期权早期的记载资料非常少,最早是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这本书中记载,古希哲学家泰勒斯,曾经购买了当地很多榨油厂的榨油机使用权,到第二年橄榄油大丰收的时候,他再把榨油机的使用权抛售出去,赚了一大笔钱。这个就是古代关于期权基本上是唯一的记载。一直到十七世纪,在荷兰出现了“郁金香泡沫”,人们知道很多人是通过购买期权的方式来参与郁金香的炒作的。关于期权的史料就只有这么多。


在我看来,尽管史料记载并不详细,但期权本身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它是随着贸易的发展及买卖合同的大量运用而逐渐产生的。由于贸易的大规模发展,市场由卖方市场逐渐走向了买方市场,买方的话语权越来越大。随之发生的是支付方式的变化,原来是必须“全款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现在买方更有话语权了,他就要求先付一部分货款,等交货之后再付余款,这就是“定金交易”。当然,为了公平起见,就出现了“定金罚则”这样一种交易制度。所谓“定金罚则”,就是买方如果违约,卖方有权没收定金,卖方如果违约,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合同法中有名的“定金罚则”。



定金制度可以给买方带来一定的便利,比如可以暂时少支付货款,必要时买方可以通过放弃定金来终止合同的履行。但定金制度还是有它的局限性:


首先,定金占货款的比例仍然比较大,因为一般定金都至少要付到30-50%以上卖方才会接受;


其次,放弃定金仍然会产生违约责任。买方放弃定金,只有在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小于定金时,卖方才不会再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但如果买方给卖方造成的损失大于定金,卖方仍然有权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


第三,买方放弃定金致使卖方猝不及防。一般而言,买方支付定金,大概率是不打算违约的,所以卖方也完全没有心理准备。一旦买方违约,尽管卖方获得了定金作为补偿,但仍然有可能陷入被动。所以卖方对定金制度也不是完全满意。


那么,定金制度的局限性,就为期权的破茧而出创造了条件。具体而言,期权诞生有这样一些背景:


(一)市场波动及买方变卦的频发性。随着贸易延伸地域越来越广,影响货物价格的因素也越来越多,商场价格变化的不确定性也越来越大。作为生意人,买方的唯一目的就是赚钱,因此,在市场变化对他不利的情况下,他就想要变更合同,甚至放弃履行合同,这种需求越来越频繁。


(二)定金制度的局限性。前面我们已经讲过,定金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买方变更或者放弃履行合同的需求,但是代价太大了。


(三)买方无法依据“情势变更原则”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我们知道,合同法中有一个著名的原则叫“情势变更原则”,允许当事人依据这一原则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这个“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很苛刻,是要在客观条件完全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仅仅因为市场价格波动是无法适用这个原则的。而且,“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合同法才确立的,在古代,还没有这个原则,合同的履行是非常严格的。大家知道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就连从债务人身上割一磅肉下来这样的合同条款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可见当时对合同的履行要求是多么严格。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一种制度来解决商业实践中的问题。而期权,就是这样一种制度创新。期权是对定金制度的创新。期权与定金之间有一些共同之处。首先,它们都为买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其次,它们都可以作为买方放弃履行的一种方便手段;第三,它们都可以给卖方提供一定的补偿与救济。


但是,请大家注意,期权与定金不是一回事情。它们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期权的权利金也不是定金。权利金的英文是Premium, 而定金我们一般翻译成Deposit。首先,定金是货款的一部分,而权利金不是。假如一个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买方先付20万定金,那后面他再付80万就可以了。假如买卖双方签订的是一个期权交易,权利金也是20万,那买方在交了20万权利金之后,后面还要再支付100万的货款,而不是80万。这是非常重大的区别!


其次,定金是买卖合同的一个条款,也就是买卖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权利金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它不是买卖合同的一部分。


再次,定金交易的是一项货物(或者服务),而权利金交易的是一项“特权”。



(二)期权的本质是一种“违约权”


期权是英语Option的翻译,Option这个词的原意是“选择”的意思,它既没有“期”的含义,也没有“权”的含义。可见,“期权”是一种意译。但这个意译我认为还是译得不错得,它抓住了期权的一些特点。


那么,期权的本质是什么呢?我认为,期权的本质是一种“违约权”。先声明一下,这可能是我独创的一种观点,因为迄今为止我没有发现谁提出过这种观点。而且我也问过我的期权老师Dave,Dave老师从事期权交易二十来年,遍读中外各类期权著作,他说也没有见人这样表达过。当然,如果你们发现谁曾经这样讲过,也可以告诉我。



我提出这种观点是要冒着被同行拍砖的风险的。因为我说期权是一种“违约权”,等于说期权这东西是一种不道德的东西,它鼓励大家去违约嘛。但其实我们也可以反过来理解:违约是一种因市场环境变化加剧产生的客观需求。期权这东西,把违约给买卖双方造成的损失最小化了,变得双方都可以预期,都可以接受,所以它是一种积极的东西。


那么,我为什么说期权是一种“违约权”而不说它是一种“解约权”呢?“解约权”虽然要好听一些,但“解约”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合同双方协商解除,显然,期权的买方想自主决定,不希望老是和卖方协商,所以不属于协商解除。还有一种情况属于法定解除,即在满足法定的条件下,比如不可抗力啊,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啊,在这些法定条件下也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显然也不属于这种情形。所以,我们只能说买方是“违约”,而不是“解约”。



期权不但是一种“违约权”,而且是专属于买方的违约权,只有买方有,卖方没有。我这里说的买方,是期权的买方,不一定是货物的买方。当然,我们在看涨期权的例子中,期权的买方和货物的买方是一致的,所以你理解成货物的买方也没有关系。但在看跌期权的条件下,期权的买方与货物的买方往往是不一致的,这个时候你就不要弄混淆了。


还有就是,期权是买方在一定时间期限内的“违约权”。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过了这个期限,买方的“违约权”就丧失了。


那么,有了上面这些理解,我们再看Option的原意:“选择”,它的含义就非常明白了。也就是说,买方可以选择继续履约,也可以选择违约,两条道路,都是可以的。


我们发现,这样去理解期权,就有一种明显的不公平存在。买方可以违约,而卖方必须遵守合同,这显然是不公平的。然而,一切不公平的事情,似乎又可以用钱来摆平。买方于是对卖方说:不就是钱的问题吗?能用钱解决的都不叫问题,你直接开个价就可以了:我要获得一种“违约”的特权,要给你多少补偿才合适嘛?这个“补偿”,就是Premium, 就是“权利金”。换句话说,就是买方的这个特权值多少钱。



俗话说,有钱能使鬼推磨。卖方对买方的违约本来很恼火,但一听到给他钱,态度也就软下来了,觉得可以和买方坐下来谈谈。所以买卖双方就一起琢磨这件事情:到底支付多少权利金对双方来说都是合理的?


(三)权利金就是现实和梦想的结合


在讲座这部分之前,我们有必要对前面两个部分做一点总结。我们说,期权是对定金制度的一种创新,那它与定金相比有哪些优势呢?其实它不管是对买方还是对卖方都有很多优势。对买方而言,首先占用的资金更少,其次买方违约的成本(或者说损失)也大大降低了;再次,期权它不产生后续的法律责任,但定金就不一定了,可能还面临被追加损失赔偿的责任;第四,期权交易后不产生道德责任,如果是定金,买方放弃定金即使不被卖方追究法律责任,也会被卖方视为不守信用,受到道德的谴责;第五,期权因为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只要买卖合同本身可以转让,期权也可以转让,而且可以不依附买卖合同独立转让,从而产生流转价值。而定金只能随买卖合同一并转让,不能独立转让。


期权不但对买方有上述益处,对卖方也有很多好处。首先,卖方可以提前获得补偿;其次,卖方对买方违约会有一个提前的预期。因为支付权利金的买方有很大概率是会违约的,买方可以提前做好准备。再次,在买方履约的情况下,卖方收到的权利金可以增加一笔额外的收益。


正因为期权对买卖双方都有益处,所以买卖双方都愿意接受,所以这种制度才会很早就产生并且一直传承下来。


但是也一直有一个问题困扰着买卖双方,那就是这个权利金的价格定多少才合适?这个问题过去大家都解决不了,只能靠大家“毛估估”,觉得差不多就成交了,没有量化,也没有一个客观标准。这个局面一直到了1973年,由著名的诺贝尔经济学获得者布莱克及斯科尔斯先生(以及默顿)提出的期权定价理论才给解决了。



那么,期权定价理论主要讲的是什么呢?


其实,它主要讲了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内容是期权定价的前提条件,它做了很多假设,比如价格运动遵循正态分布的啊,比如市场是有效的、不存在套利机会啊,等等。这些假设有的与现实很接近,有的与现实存在颇大的差距,这个不是我们关注的重点。第二部分内容就是它分析了影响期权定价的因素,提炼了一共六大因素,包括标的物价格、期权的行权价格、期权的到期时间、市场的无风险利率、股票的红利,还有标的物的波动率,这六大因素是我们关注的重点。


在这六大因素中,市场的无风险利率它不是经常有大幅度的变动,它对期权定价的影响很小,我们可以先忽略掉。股票的分红,也不是在每个期权行权期间都会发生的,大多数时候都没有,而且它仅仅适用于股票期权,对于别的期权并不适用,所以我们也可以先不去管它。那剩下还有四种因素。这四种因素种,其中期权的行权价这项,在我们研究或者观察期权的时候,往往都选好了某个行权价。也就是说,在给定行权价的情况下,只剩三个因素影响期权价格了:一个是标的物的价格,一个是期权的到期时间,一个是标的物的波动率。



然后我们再进一步观察发现,这三个因素其实还可以合并一下,合并成两个。一个是标的物价格,如果我们现在要买期权,这个标的物价格就是当前的市价,它是已知的,我们可以用一个哲学一点的词来描述它,就是“现实性”。另外两个因素,到期时间和波动率,其实说的都是同一件事情,就是在未来一定时间框架内,按照一定速度去运动,这个标的物的价格可以去打哪里。这个是未知的。因为价格的运动它不是直线运动,而是随机漫步,因此它可能去到某个地方,但也可能又回到原点,这个我们无法预测,用哲学一点的词来表达就是“可能性”。如果通俗一点讲,也可以叫“梦想”。


因此,期权很有意思,它的价格是由两方面来决定的,一方面是现实,就是标的物它有一个市场价格,它对期权权利金的价格有很大的影响;另一方面是梦想,就是在期权到期的那一刻,标的物的价格会蹦到哪里去?说白了,期权权利金的价格就是现实和梦想的结合。这个和我们人生的道理很相似。比如,如果你去相亲,对方会看你,现在是什么职位,拿多少钱的薪水;然后再根据你展现出来的能力判断你退休的时候,能够混成什么样子。然后她就会评估出来,和你结婚值不值得。所以你的价值是受两个因素影响的:一个是你的现状,另一个是你给她的幻想,或者是期望。如果说你现在很牛叉,但你一幅老实巴交的样子,不能激发妹子的想象力,那你很快就会被她甩掉;相反,你牛皮吹得天大,但在现实面前完全就是屌丝中得屌丝,你骗妹子也骗不了多久,同样会被甩掉。



由于未来是不确定得,所以大家对未来会产生很多美好得幻想,而很多美好的幻想又会被现实无情地粉碎。所以交易期权就是一个不停地创造泡沫又不停地刺破泡沫的过程。我的期权老师Dave第一天交我们期权的时候就说“期权交易就是买卖希望”,“Trading Option is Buying and Selling Hopes".我觉得这个比喻非常恰当。这个Hope是谁创造的呢?就是时间和波动率。因为有时间,有波动率,就有想象空间。如果只有时间,没有波动率,那一切都会在原地踏步;相反,如果波动率很高,活力十足,但没有时间了,那也很遗憾,"出师未捷身先死,长使英雄泪满襟”。时间和波动率创造了希望,同时也是希望的终结者。时间到点了,或者价格完全不动了,那一切也就定格了,梦想被粉碎了。所以,我们学期权的人,对时间要有一种珍爱和敬畏,同时我们一定要成为爱运动、好折腾的人。否则,生命的时钟一到点,或者尽管我们还剩一大把时间,但心态老了,开始坐吃等死了,那我们的未来其实就Over了。



我们对期权定价的哲学内涵有了一定见解之后,我们来看看是期权定价理论的第三部分内容,即期权定价的数学公式及其推导过程。我们先来看看期权定价理论的数学公式。这是B-S模型看涨期权的数学公式,看上去可能让人有点晕。如果我们没有很好的数学功底,这一部分内容也无需深究,只要了解它的基本思路就可以了。我这里给大家提供一个哲学化的表达式,更加简单实用。式中的C是期权的权利金,它其实由两个方面来决定的。一个是标的物当前的市价,这个是P1,另一个就是标的物到期时的市价,我们用P2来表示。这里的a和b,都是一个权重,我们假定它们是一个经验值,也就是已知的常量。那么,由于P2是不可知的,我们要把P2用P1表达出来,其实P2=P1*T*V。这里的T代表时间因素的影响,这里的V代表波动率的影响。得到的就是这样一个展开式:C=a*P1+b*P1*T*V。


通过这样一个式子,前面我们提的问题,期权的权利金到底多少是合理的,似乎解决了。但仔细看看,发现还是有点问题。问题是:标的物的市价,也就是P1是可以获得的,到期时间的因素,也就是式子中的T,也是可以获得的。a和b,我们都假定它们是一个经验常量,是已知的。但是这个代表标的物波动率影响的V,怎么能够获得呢?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