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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问(0521-0524)

 松涛楼 2018-05-21

目  录

一、聘用外籍个人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二、培训机构的培训收入是否属于免增值税的范围?

三、ETC预付费客户在充值后开具不征税发票的,后期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是否还能重新取得征税发票?

四、超过认证期的发票是否还能认证后抵扣进项税额?


一、聘用外籍个人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问:我公司与外籍个人签订聘用合同,按月支付报酬,外籍个人自行申报缴纳个税,公司按照合同支付的外籍人员报酬费用,不能取得外籍人员提供的发票,怎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提供什么依据才能在税前列支?

答:(1)《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因此,外籍人员在境内工作取得收入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个人、单位代扣代缴。

(2)如果你公司支付给外籍个人的报酬是工资薪金支出,可根据相关规定在应付职工薪酬中据实扣除。

(3)如果你公司支付给外籍个人的报酬属于劳务费用,可由对方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对于对方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可在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参照《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预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二、培训机构的培训收入是否属于免增值税的范围?

问:我公司是一家培训机构,取得的培训收入是否都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上述范围的教育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取得的培训收入不属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应按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ETC预付费客户在充值后开具不征税发票的,后期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是否还能重新取得征税发票?

问:我公司属于ETC预付费客户,在用ETC卡充值后即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了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后期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是否还能重新取得征税发票?

答:《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第三条第三款: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 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ETC预付费客户在充值后开具不征税发票的,后期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是不能重新取得征税发票的。

 

四、超过认证期的发票是否还能认证后抵扣进项税额?

问:我公司有几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会计交接工作时疏忽而忘记了认证,现在超过了认证期限,是否还能认证后抵扣进项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特殊情况下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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