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特定本制度。 1、除简易程序外,行政处罚案件在办案人员调查终结之后,报办案机构法制员进行初审。 2、初审的主要内容为: (1)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情况是否清楚; (3)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4)证据是否充分; (5)程序是否合法; (6)定性是否准确; (7)处罚是否适当; (8)手续是否完备; (9)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10)文书使用是否规范; (11)案卷材料是否齐全。 3、法制员应该在3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发现问题的,案卷返回办案人员,由办案人员负责修正、纠正或补正。办案人员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由办案机构开会讨论决定或由办案机构负责人决定。 4、办案机构法制员对无问题的案卷,应在3日内将案卷按装卷顺序进行初装后报县局法制科核审,法制科应在接到办案机构法制员送来的案卷3日内对相应案件作出核审意见。 5、当场处罚案件,办案人员应在5日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第二、三联送法制员审查,并在10日内送县局法制科备案。 6、经法制科核审通过的案卷,办案机构及执法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变动案卷材料,凡因擅自修改、变动案卷材料而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办案机构承担,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办案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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