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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食品安全工作中“防范”的重要性

 性情中人75 2018-05-24

在“食品安全研讨专题”答疑课上,有位同学提出了一个问题:“经营者自律和执法者监管哪个更重要?”。答案是:二者都重要。此问题提出了食品安全工作的核心是“防重要还是管重要?”。换种问法:“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生产经营者自律意识、执法者监管意识哪个更重要?”。当然,不可能有具体的答案。笔者认为,搞好食品安全工作应将三者有机结合,群防群动,但重点应做好“防范”工作。现就这一问题,浅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形成食品安全隐患的环节及原因

(一)生产经营环节的隐患

1、源头隐患

2006年以来的“红心鸭蛋”、“瘦肉精” “多宝鱼”“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等食品安全危机集中频现。究其原因,我们不难发现,这些问题食品的原产地在农村,一些农民受利益驱动,为达到预期的收益,在缺乏相关知识和专业技术指导的情况下,对农药和添加剂等化学药品的使用凭感觉,至于“杀虫效果好、增产效率高、催熟期短”的农药、化学制剂的危害不管不顾,造成重复使用、过量使用,从而导致了食品的源头污染。

2、加工隐患

据新华社统计显示: 10人以下的小作坊、小企业占全部生产加工食品企业的78.8%;其产品市场占有率占全国的9.3%。市场占有率虽不高,但企业的数量多,生产的食品进入了全国大多数人的生活空间。一些不法经营者,为追求高额利益,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加工环境脏乱差,不按工艺要求操作,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甚至使用非法添加物,致使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

2005年的阜阳奶粉、2007的肉疙瘩火腿肠等食品安全事件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人员伤亡,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很大的损失。其生产者就是来自小企业的不法经营者。

3、流通隐患

在农村集贸市场、小食杂店和流动摊点,部分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依法诚信经营理念不强,自律制度不健全。因其从业人员素质低,经营条件差,为追求利益,销售质次价廉食品、“三无”食品的现象较为普遍,

我省工商机关2007年查获的“肉疙瘩火腿肠”绝大多数来自集贸市场和农村小食杂店。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有别于其它的造假售假行为,一般的假冒伪劣商品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只是经济上的损失,而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不仅是对消费者的经济侵害,而且是对人的身体健康的侵害,谋财害命。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违法生产经营者所追求的最终目标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从而忽视产品质量、卫生状况,侵害的是广大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消费环节的隐患

1、维权意识有待提高

在食品消费中,消费者遇到最多的问题是“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最多的问题来自于集贸市场和小食杂店和流动商贩。调查显示,遇到食品消费纠纷,消费者往往持消极态度、自认倒霉采取投诉维权的仅为一成左右。消费者食品消费问题七成以上来自集贸市场和私人摊贩,但在购买食物时,五成以上不会索要有效凭证。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同时也助长了不法经营者的气焰。

近日看到两则新闻。

一是中央电视台“韩国民众在首尔举行大规模反对进口美国牛肉的烛光集会”。集会的原因是韩国政府允许进口美国30个月以上月龄的牛肉。据韩国YTN新闻报道“30个月以上的牛患疯牛病的几率十分大。自1986年后,在世界范围内检验出的疯牛病约19万余例,这些病例中有99.9%都是这一类牛”。 我们不去考虑其他政治因素,看其维权意识之强。

二是河北经济台“对石家庄市某厂食堂职工因食用黄花炒鸡蛋而引起食物中毒”的采访,此事没出什么大的事故,只有个别几个人住院治疗。记者采访了一位卫生部门的执法人员,该执法人员说此事是因加工过程程序不对,而导致的事物中毒。在采访过程中有关职工和随机采访的市民没一人说:“这事应到消协或是卫生部门投诉的。”,大多数认为自己缺少相关的知识。我们同样不去考虑此事的处理结果如何,看其维权意识之弱。

2、安全意识有待加强。

在集贸市场购物时,消费者最关心的是食品新鲜程度和市场卫生状况,但对集贸市场菜贩是否持有执照关心的人不多;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在清除蔬菜水果上的残留农药显得马虎;冷藏食品不注意冷藏方式等等,都会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的发生。

3、消费观念有待转变。

1)农村。长期以来在农村从经营者到消费者,都习惯以人吃了没有危害,不会生病为标准来判断食品的质量,对真正的标准有所不知,对食品内在质量的要求普遍不高。

2)城市。大多消费者重视食品的安全性,但也有不少敢于猎奇的人。如:2007年食用福寿螺,河豚中毒事件,以及当年的非典等等都是因部分猎奇的人不良饮食习惯而造成的。

(三)监管环节的隐患

1、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完善。

有关食品生产和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众多,形成了以《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主导,国务院《特别规定》等数部单行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为辅助的法律体系,而没有独立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

2、执法主体众多,权限界定不清。

依据国务院“三定方案”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的原则进行,各部门各负其责。

各部门的职能权限国务院虽已界定,但实际执法过程中存在交叉执法、权限难以界定的现象。如:“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管,但流通环节中各类企业的业务性质差异较大,分属于一些不同的主管部门,如运输属于生产型的企业,归属交通部门管理;购销、仓储属于商业企业,归属商务部门管理。在行业监督管理之下,工商部门的监管职能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各部门之间都存在。因此,出现了“利益面前谁都能管,责任面前谁都不管”的监管漏洞,造成管理滞后。同时角色不清,职能部门既制定和解释法规、标准,又行使执法功能,不可避免地出现问题,滋生腐败,食品安全难以真正落实。

3、监管执法人员对食品安全的认识程度不够。

由于对食品安全的认识程度不够,在监管执法中难免流于形式,对食品安全监管重罚轻纠,放纵违法行为的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阜阳奶粉事件相关单位的责任人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为广大执法人员敲响了监管的警钟。

二、 防范对策

(一)  引导消费者安全消费。

利用网络、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宣传食品安全常识,公示和宣传不安全食品、食品违法案件及其对社会和广大消费者的危害性,及时公布上级通报的不合格食品名录和农药残留量检测结果,依此来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认识,正确引导消费者安全消费。

(二)加强对食品生产者的教育

从源头抓起,正确引导广大食品生产者守法生产,监管部门要注重加强食品生产者的自律意识教育,让其了解自己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位置,不要为蝇头小利而违法乱纪,甚至丧心病狂。要让生产者深刻认识到,只有遵纪守法,才能为自身带来经济效益。从而将隐患消灭在源头。

(三)调动各种因素,使经营者严格自律,达到食品流通过程的合理、合法。

要保证消费者安全放心消费,就必须调动各方面因素。首先要营造良好的食品市场秩序,其次,帮助食品经营者发自内心地实行严格自律,协助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式经营机制,从经营方式上化解食品流通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也可以通过组织协调,帮助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利用行业自律、自我管理等作用促进食品经营合法、规范。

(四)要全面深化食品进货登记制和索证索票制。

严禁"三无"食品和假冒伪劣食品进库房、上柜台和出售给消费者;约束食品经营者依据公示的食品信息和检测结果及时下架或退回不合格食品。

(五)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工商部门要充分依托自身的"经济户口"资源,整合各方面的社会信息资源,建立食品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并为社会提供信用信息,使信用度低的生产经营者无藏身之处,从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诚信体系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六)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早日通过《食品安全法》,使广大消费者和执法人员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到有法可依。

三、 小结

消费是商品的归宿,市场运行的一切都是为消费服务的,消费不仅能影响市场,消费还决定市场。

随着人们经济条件的日益改善,旅游业、餐饮业等第三产业的兴起,搞好食品安全工作迫在眉睫,只有将各种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使其不能进行大范围的生产和流通,甚至无人消费,才能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因此,搞好食品安全工作,重在“防范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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