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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涉嫌虚假出资调查终结报告

 性情中人75 2018-05-24
    ××××××工商行政管理局
调查终结报告

2009年元月7日上午,我局工作人员在对××××××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股东×××涉嫌虚假出资,元月8日,经批准立案调查,指定××××××进负责调查处理。现本案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男,1963年6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路6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
二、        调查经过和相关证据
2009年元月7日,调查人员获取了当事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和××××××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了解到当事人身份情况及公司登记的基本情况;
2009年元月7日,调查人员获取了当事人提供的××××××有限公司章程和××××××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了解到当事人的对公司出资情况及验资情况;
2009年元月7日,调查人员获取了当事人提供的××××××有限公司2008年11月的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中国工商银行转帐支票存根(编号:BY/02 0220342952)、特种转帐贷方传票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收费凭证复印件、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专用收费收据复印件、××永恒嘉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发票复印件,了解到××××××有限公司账户基本情况及注册资金150万元转出情况;
2009年元月9日,×××××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协助调查函(×工商协字[2009]1-001),向中国工商银行××城中支行获取了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编号:BY/02 0220342952)复印件,了解到××××××有限公司的账户150万元转到吴敏的情况;
2009年元月14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当事人下发了《限期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句工商提字(2009)第1—001号,想获知当事人的注册资来源情况;
2009年元月15日下午,调查人员对××永恒嘉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了解到当事人验资情况;
2009年元月7日、2009年元月14日和2009年元月19日,调查人员对×××进行了三次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了解到当事人实际并没出资情况;
2009年元月19日,调查人员获取了当事人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证(苏A10287569)复印件、发票复印件三份。
2009年2月11日,调查人员对夏同义下发了×工商询字[2009]001号《询问通知书》,想获知当事人的注册资金来源情况;
2009年2月11日,调查人员在本局注册科调取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工作单资料,了解到当事人注册登记××××××有限公司的受理、核准情况;
2009年2月16日,调查人员获取了骆平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对骆平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一份,了解到××××××有限公司登记情况;
2009年2月16日,调查人员调取了××经济开发区英才包装厂登记注册机读材料一份,了解到××××××有限公司登记情况;
本案收集的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二、××××××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证据三、××××××有限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
证据四、××××××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证据五、××××××有限公司2008年11月的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1份;
证据六、中国工商银行转帐支票存根(编号:0220342952)1份;
证据七、特种转帐贷方传票复印件1份;
证据八、中国工商银行收费凭证复印件、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专用收费收据复印件、××永恒嘉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发票复印件各1份,发票复印件3份;
证据九、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编号:0220342952)复印件1份;
证据十、本局制发的《限期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1份;
证据十一、对××永恒嘉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志龙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
证据十二、对×××进行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3份;
证据十三、中国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证(苏A10287569)复印件1份;
证据十四、本局对夏同义下发的句工商询字[2009]001号《询问通知书》1份;
证据十五、本局获取的××××××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工作单资料1份;
证据十六、本局获取的骆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对骆平进行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证据十七、××经济开发区英才包装厂登记注册机读材料1份;
三、违法事实
     经查:××经济开发区英才包装厂,注册号为:321183000023270,投资人:卢厚英,企业住所:××经济开发区三台阁老大队部,一般经营项目为:纸品包装箱、塑料包装箱加工、销售。许可经营项目为:无,设立日期:2004年4月7日。当事人×××为了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与××经济开发区英才包装厂(代表:××)签订了《转让协议》,协议中称转让“英才”字号及公司成立债权、债务由公司承担,卢厚英注销××经济开发区英才包装厂事项(见证据十五、证据十七)。当事人委托××办理了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当事人出资150万元人民币,于2008年11月21日登记注册了××××××有限公司;住所:××经济开发区104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15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15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纸箱、塑料包装箱加工、销售(见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证据十五、),据当事人陈述:“我没有出资150万元,而是由×××去操作,并支付4500元费用”,经本局调查,当事人于2008年11月21日取得公司营业执照,于当日,将150万元以转帐形式转给吴敏(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收款人)(见证据五、证据九、证据十二、证据十三),当事人实际并没出资,这种未能依法出资设立公司的行为,构成了虚假出资。
    本案没有采取强制措施。
    当事人上述虚假出资情形还是第一次,没有发现当事人利用虚假出资进行违法活动的情形,××××××有限公司设立时间不长,设立后该公司还没有建立帐册,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标准,不够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情形。
四、定性分析
注册资本是有限公司成立的基本条件,也是公司对开展经营活动时自身经济实力的重要体现,有限责任公司依靠自已的注册资本对社会承担责任,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都是我国《公司法》规定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的行为,只有每个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都真实,企业与企业之间经经济往来才能有保障,社会经济秩序才能稳定。当事人借款验资,从表面现象看,这种行为和民间借贷有相似之处,但其实当事人对资金没有掌控权,资金仅在验资账户过一下就被垫资人转走,目的是为了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当事人给予垫资人一定的费用,这与民间借贷完全不同。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当事人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设立××××××有限公司时,未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根据事实和证据,案件主办人认为当事人未能依法出资设立公司的行为,构成了虚假出资。
本案疑点当事人未能在2009年元月16日向我局提供夏同义为当事人借款验资及还款的详细情况,2009年2月16日九时,夏同义也未能接受本局询问,但本局调查人员收集的证据已证明当事人未出资的事实。
五、当事人的认识及申辩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本局调查取证,向本局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使得调查取证工作迅速,因此提出请求从轻和减轻处理。
六、处罚依据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本案中,当事人与该公司原会计夏同义商妥,由夏同义向别人借款150万元验资,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又将账户上的150万元资资金抽出,归还给借款人。其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该条规定,构成了虚假出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按期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参照《××××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取证过程中能够主动配合,认错态度较好,建议当事人督促×××立即注销××经济开发区英才包装厂营业执照,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罚款人民币75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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