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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只在药品盒上用标签纸标注了销售价格被罚5000元

 米走6696 2022-02-08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衡水****连锁有限公司****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2X

住所(住址):河北省**市**县**镇**村**号

负责人:杨**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22

联系电话:13*******82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河北省**市**县**镇**村**号

2020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衡水****连锁有限公司****药房检查时,发现该药房销售的商品(药品及其他商品)均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未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等内容,只在药品盒上用2*4厘米标签纸纸标注了销售价格,随即上报魏*副局长批准,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并指定由周**(执法证号:****)、何**(执法证号:****)负责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衡水****连锁有限公司****药房,负责人:杨**,自2019年9月27日开始营业至2020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销售的商品(药品及其他商品)只在药品盒上用2*4厘米标签纸标注了销售价格,未标明品名、产地等内容,当事人经营商品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衡水****连锁有限公司****药房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当事人衡水****连锁有限公司****药房的经营资格;

证据二:衡水****连锁有限公司****药房房负责人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衡水****连锁有限公司****药房负责人杨**的身份;

证据三:2020年3月10日,在衡水****连锁有限公司****药房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商品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现场经营情况;

证据四:2020年3月10日现场拍照15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商品摆放情况和标签标注情况,当事人经营的商品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现场经营情况;

证据五:2020年3月11日衡水****连锁有限公司****药房负责人杨**提供的购进票据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的购进渠道情况;

证据六:2020年3月11日,在饶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五公镇分局执法人员询问衡水****连锁有限公司****药房负责人杨**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存在。

以上证据均由衡水****连锁有限公司****药房负责人杨**签字,并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本局于2020年3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饶市监处告[2020]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依法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根据上述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属于销售商品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 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2)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之规定,本局认为对当事人的行为应予以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饶阳支行(账号:50426001040001053地址:饶阳县繁荣北街21号)。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饶阳县人民政府或者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饶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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