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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有药店被罚18万,只因没做这件事!

 茂林之家 2022-02-28

近来,药店药品过期问题频频遭到曝光,一旦被查到,很多处罚都是10万起步。

案例一:近日,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单位的药品展示柜上待销售的药品中发现有超过有效期药品,遂立案调查。

经查,该企业在2021年1月28日曾因销售劣药被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予以行政处罚,两次违法行为时间间隔不足一年,其行为符合《四川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从重处罚的情形,被重罚18万元。

案例二:近日,拉萨市城关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娘热路城北安居园门口的某药店涉嫌销售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进行检查,现场查获超过有效期药品诺德胜牌腰痛片云鹏牌吡西康片各1瓶,宝之乐牌健儿乐颗粒1袋(5克/袋)。

经检查,该药店的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不能提供随货同行单,也无法提供销货台账记录,该药店经营者对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行为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及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不久前,济南市市中区发布通告,济南某大药房销售过期OTC(健胃消食片),根据新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即为劣药。销售劣药的,没收销售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当地监管部门给予该药店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1元。

2.处货值金额12元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14.9倍罚款149000元

3.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相对其他药品,这家药店中药过期处罚要轻一些。

近日,自贡市贡井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自贡市某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查处了一起药房销售过期药品案,并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图源:网络

当天,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在该药店中药饮片区里有2盒粉葛粉,净含量:60g(3g×20袋),规格:细粉,贮藏:密封,生产企业:太极集团四川绵阳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1810002,生产日期:2018.10.22,有效期:36个月,药品生产许可证:川20160170,旁边摆放有用于售卖的其他中药饮片,截至检查之日上述2盒粉葛粉均已超过有效期。

据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应按劣药论处,执法人员当即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贡井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给予了当事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避免近效期药品变过期药,药店要做好这点

新药品管理法实施后,销售过期药即为销售劣药,而销售劣药罚款最低10万元,不少药店因销售过期药被处以巨额罚款,关于这类案例报道屡见不鲜。

其实,药店销售过期药,大多是因为经营过程出现差错,未及时下架相关药品。

为什么会发生这类情况发生?这主要跟药店“近效期药品”管理方案有关。

所谓的“近效期药品”,一般是指药店根据药品特点,将近效期限定位在3-6个月内。

药店为了降低损失,多数会继续销售“近效期药品”,但如果检查统计过程中出现差错,将导致过期药品出现在货柜上,即使没有销售出去,也依然可判定为“销售劣药”。

针对药店做好销售“近效期药品”工作,做好这两个具体措施:

1.把近效期品种放在一起以便于员工销售,同时员工在销售近效期品种时,一定要注意的是你销出去的药,顾客一定要在效期内能用完。

2.做一份近效期催销表,按照催销表上的品种对员工进行分配销售,因为如果不进行分配销售的话,没有员工愿意去卖近效期品种。

药品是否过期,与3个因素有关

避免无意销售劣药,除了提高药店管理水平外,还和药店人了解的药品有效期知识有关。

药品是否过有效期主要跟3个因素有关:药品有效期、药品使用期限、贮存条件。

药品有效期:是指药品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持药品质量的期限。通常标注在药品外包装和标签上。 

药品有效期的表达方式,通常是下面几个例子:

1. 有效期至2020.09.08,是指该药品可用到2020年9月8日。

2. 有效期至2020.09,是指该药品可以使用到2020年9月30日,也即9月的最后一天。

3. 失效期2020.09,是指该药品可以使用到2020年8月31日。

药品使用期限:药品开启后,药品可使用的期限。

药品首次开启后,其原有的稳定性发生变化,需要在一定期限内使用,这个期限不同于药品有效期,而且通常短于药品有效期。

这里列出了一些常用剂型的药品使用期限,供大家参考。


贮存条件:通常指药品说明书要求的储存条件,如常温、冷藏、避光等等,下面是各类存储条件的具体说明。

药品过期非小事,药店需多注意。

内容来源 | 药店头条  编辑:雪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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