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以上问题,先通过以下三个案例了解一下: ▼ 这几个案例看上去好像都特别简单,但需要做出明确回答时,可能会产生一些不同的意见。 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不妨先来看一下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 我们可以明确,企业存货发生属于以上情形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需要进行转出(在2016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后如何界定,要依据该文件规定来判断) 在查阅文件过程中,我们必须学会解析关键词,从该文件中我们能发现到“管理不善”和“等”两个关键词。 因为没有“等”文件仅限于列举的项目,也就是说通过两个关键词,我们要明确的是因管理不善造成文件中列举的情形才属于非正常损失,未列举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若企业存货发生的损失不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或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文件中列举的情形均不定义为非正常损失,进项税不需要转出。 明确规定后,我们在回头看之前的案例: 如果在实务工作中,该餐饮公司购买食材后就是存放在室外,食材被曝晒后而变质,此时进项税在实务工作中是可以不转出的,因为实务中税务机关法确定该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 接下来我们看第二个案例: 第三个案例: 通过三个案例再一次明确界定非正常损失的关键是管理不善所造成的相关原因。 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或因管理不善造成文件中列举的情形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是需要转出的,不属于则进项税不需要转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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