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 社保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员工自己缴纳的部分,一部分是单位缴纳的一部分。员工缴纳的部分,算在工资总额里是合理的。单位缴纳的部分,本来就是应该由单位缴纳的,怎么能算到员工头上?不能因为所有的钱都是单位拿着去社保局缴存,就把二者混同在一起,都算在员工头上。 这个东西,员工在离职的时候可以计较一番。把应该由单位缴纳的部分,却从员工工资里给划扣了,这法律上评价为非法克扣工资,是工资的不足额发放的表现形式之一。离职的时候,是可以要求把多扣部分给补齐了。 不知道企业为什么要这样做。为了凑数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不是为了凑最低工资,何不把工资定得低一点,单位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保费单位自己掏,结果不都一样么?还是说,招聘时许诺的工资,在签合同时兑现不了,才把单位应该缴纳的社保费也算上?如果是后者,这样的企业欺骗求职者,该倒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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