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设立条件, 办理 “个 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 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三、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须具备基本的生产设备、 工艺装备 (各 种工具)和相关辅助设备。 四、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设备、工具材质必须无毒、无味,并定 期消毒、 清洗。 生产加工直接入口的食品的加工间入口处应设置洗手、 消毒设施。 五、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须具备与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 生产加工车间。车间地面应用无毒、防滑的硬质材料铺设,无裂缝, 排水状况良好,墙壁一般用浅色无毒材料覆涂,房顶应无灰尘,生产 车间内不允许有厕所; 生产所需煤炭锅炉、 煤炭火炉应与操作间隔离, 车间生产工艺布局合理,各工序之间应尽量避免交叉感染。 六、生产加工场所面积应能满足生产加工需要。生活区、生产加 工区、营业区、 原辅材料与成品库房应当有效分隔。生产加工场地应 清洁卫生,有防蝇、防鼠、防虫和清洁设施。库房内存放的物品应离 地离墙、码放整齐,保证库内安全卫生。 七、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 食品添加剂 (含 食品加工助剂) 应为合格产品。 所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 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八、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 采 用科学、 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 生产加工过程应当防止细菌及细 菌毒素、霉菌及霉菌毒素、化学农药、工业有害物质、混入过量的杂 质而造成污染。 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原辅材 料应索证、索票并进行备案管理,生产用水必须符合 GB-5479 《生活 饮用水卫生标准》 。 九、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知 识, 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 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持有健康证明,并掌握一定的卫 生知识,讲究个人卫生。 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制定产品生产管理质量控制措施, 建 立原材料购进与使用、 产品生产与销售台账, 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 加工助剂的小作坊要建立购进与使用的单独台账, 使原材料和产品质 量实现溯源管理。 十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严禁在食品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 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使用应做到专柜存放、专溥登记、专人添 加,不得随地乱放,随意添加。 十二,盛装产品和原材料的包装物或容器,其材料应无毒无害, 不受污染, 符合卫生要求, 重复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必须备有专门的 清洗设备进行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确保食品卫生质量安 称 /3 十三、产品或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不得误导消费者。无标签 标识的产品应当提供相应的食品检验报告。 标注的内容应包括食品名 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 志和贮藏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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