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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必须要公证的规定终于废止了!

 汉6nsp6a9k3qss 2018-05-26

继承房产必须要公证的规定终于废止了!

根据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之规定,如果产权登记部门严格按照实施细则,那么今后老百姓继承房产,有两种方法四种路径(具体材料怎么提供、手续怎么办理参见《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一、遗嘱继承或遗赠。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二、法定继承。法定继承又有三种路径:

1、“协商继承”,也就是全部继承人之间如果能协商一致达成不动产分配协议的,可以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2、公证继承,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申请继承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3、诉讼继承,全部继承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或者无法取得继承权公证的,则需要到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待法院判决、调解后,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后 记

看到这则消息,我兴奋地睡不着!

不是因为我有什么房产可以继承,而是作为一个婚姻家事专业律师,每年不知道会接到多少无助的遗产继承人的求助,

希望律师帮忙将他们从继承不能的困境中解救出来。

就在今天,我又接到一个温州的W女士的求助电话。

她的先生刚去世,留下一套房产。

她先生生前立有遗嘱,指定她和未成年的女儿作为该房产的继承人。

料理完先生的后事,她拿了遗嘱、房产证、户口本、结婚证、女儿的独生子女证、先生的死亡证明等材料到房产登记部门要求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房产登记部门要求她要么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要么提供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否则不予办理过户手续。理由是司法部、建设部有明文规定。

W女士无奈到了公证处,本以为自己手续齐全,公证应该很简单。

但公证处要求她提供他老公已经没有其他继承人的证明。

于是她又去打了她老公的父母先于她老公死亡的证明。

但公证处说还不行,还需要她到他先生老家再去打一个他先生没有其他子女的证明。

W女士说独生子女证不就能证明我们两人只有一个孩子吗?

但公证处却说独生子女证只能证明你和你先生婚内共同只生了一个孩子,但不足以证明你先生只有一个孩子,不能排除你先生跟其他人生有孩子的可能。

W女士老实,就跑回她先生老家要求有关部门给她打一个除了独生子女证上已经载明的婚生女外,她先生没有其他子女的证明。

但有关部门说了,你这个独生子女证不是写得很明白吗,你女儿是独生子女,说明婚内你们就你女儿一个孩子,如果要证明婚内子女情况,独生子女证就足够了,我们不能重复出证明。至于你先生有没有私生子,这个我们无法证明。

W女士气得要死,就想算了,不去做公证了,花点钱去打官司吧。

于是她又到法院去咨询,法院的工作人员听了W女士的陈述,说这个官司法院没法受理。

为什么呢?

一、到法院打官司,那是因为有纠纷,你和你女儿作为先生的继承人,不存在纠纷,怎么到法院打官司呢?

二、你到法院打官司,你告谁呢?你告你女儿?你女儿未成年,你现在是她唯一的法定监护人。你女儿如果是被告,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你就是她的法定代理人。你想啊,你既是原告,又是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这不就跟你自己告自己差不多吗?这个官司法院不能受理,你还是应该让公证处给你做继承公证。

W女士就这样被房产登记部门、公证处、法院推来推去,那种走投无路的感觉,所有经历过房产继承的老百姓都体会过!

我同情W女士。但昨天早上我还没看到废止通知,所以只能给W女士建议:

一、再去公证处争取一下,看其是否能给出具《继承权公证书》;

二、如果公证处坚持不给做公证,那么只能向法院起诉。如果走民事诉讼的路径,没有其它办法,只能再找一个假想敌(所谓的想要争夺遗产的人)做被告去起诉;

三、从节约成本的角度考虑,也可以走行政诉讼的道路。W女士可以再次去房产登记部门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房产登记部门还是不给办理,那么让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或者取得房产登记部门不给予办理过户手续的其它证明,然后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告房产登记部门行政不作为。

虽然给了W女士建议,但整个白天我还是感到非常难过。

我知道,公证处十有八九是不会给W女士做继承公证的。

房产登记部门也是不会主动给变更登记的。

让W女士找一个亲戚平白无故地去做被告,W女士心里是很不情愿的。

而让她告政府部门,她是有顾虑的。

所以当最后她说:律师,你再给我想想办法,有没有不打官司就能继承的方法的时候,我心里的阴影面积瞬间放大无数倍!

此刻,夜已深。但心情比白天好多了。我迫不及待地要向大家报告这个消息。

困扰大家25年之久的继承房产必须公证的陈规在昨天已经成为历史。

希望房产登记部门能真正贯彻落实《继承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但愿房产登记部门不会全盘照搬此前公证处的做法。否则,那就真的只是换汤不换药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是有很大的可能的!)

希望W女士是我接到的最后一个类似的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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